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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是动机

——伊曼纽尔·康德

 

 

1 如若你相信普适的人权,你就不一定是一位功利主义者。如若人皆有尊严,则,无论他是谁,他住哪里,将其待若实现集体福利的一件工具,并非正确之行……

2 尊重人权,从长远来看,可收功利最大化这样的功效;你可能以这样的理由,辩护人权。如若如此,你尊重人权的理由,并不是尊重享有人权的人,而是增进每一个人的福利。在折磨孩童这样的情境下,以功利减损为由谴责,是一回事;以孩童未获公平这样……的道德错误为由,那是另外一回事。

3如若功利不是人权的基础,那人权的的道德基础是什么?自由主义者可能给出的回答是,人不应役使若彼,仅仅充作实现他人福利的手段;果真若彼,则触犯了自为己有这样的基本权利。(以下将其区别为“意志自由主义”或者“意志自由主义者”)我的生命,我的劳动,我的身躯,属于我,仅仅属于我。社会一体之手,并不可以处置。

4正如我们已然看到,自为己有之说,如若贯彻到底,其结果是,只有极度热切的意志自由主义者,才喜爱;放任自由的市场,掉队之人无处避风的海洋;消除不平等的措施和追寻共同之善的措施,皆在小政府排除之列;颂扬“同意”之彻底,以至于人人相食甘愿为奴这样人类自我犯贱之举措,也在可以“同意”之列。

5 就是约翰·洛克(1632-1704)也不主张,没有限制的自为己有;他是有关财产所有权理论的伟大的理论家;有限政府的,伟大的理论家。他拒绝这样的说法,我们可以任意处置我们的生命和自由。可是,洛克不可剥夺之权利的权利理论,最终诉诸上帝;对寻求权利基础的人士来说,洛克的学说是个问题,除非接受宗教预设。

 

康德版本的权利

 

6 伊曼纽尔·康德 (1724-1804),以另一种方式,论证义务和权利;这是哲学家提出的,最具威力最有影响力的论证之一。不从自为己有之说出发,也不从上帝恩赐人身自由之言出发。相反,从这样一种理论出发,我们是理性的动物,可称尊严可获尊重。

7  1724年,康德出生于东普鲁士哥尼斯堡市;大约 80年之后,他在那里逝世。他源自中等收入之家。他父亲是一位马具制造者,他父母都是虔信派教徒,强调内在宗教生活和克尽善事的新教教徒。[1]

8 16岁入学哥尼斯堡大学,表现卓越。他当过一段时间的私人家庭教师;在31岁的时候,接受第一份学术工作,一名没有薪水的讲师;这份工作的回报,由参加讲座的学生人数厘定。他是一名颇受欢迎颇为勤奋的讲师,每周要作讲座大约20场,主题涉及形而上学、逻辑学、伦理学、法学、地理学和人类学。

9 1781年,57岁之时,他发表第一本大著《纯粹理性批判》,挑战经验主义知识论,即以大卫·休谟和约翰·洛克出名的经验主义知识论。4年之后,他发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他诸多道德哲学著作中的第一本。在杰里米·边沁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5年之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火力全开炮轰功利主义;道德并不牵涉,福利最大化或者其他任何目的;道德倒是事关,尊重人之为人,即人本身即为目的。

10  1776年美国革命爆发之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降世。紧紧贴合前述革命精神和道德驱动力,《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为人权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基础:18世纪各色革命称作的人权和21世纪初我们称作的普适人权。

11 康德的哲学非常难懂。不过,别让这吓跑你们。我们值得为其付出,因为获益颇为丰厚。《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提出的重大问题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为何?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又阐述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自由是什么?

12 在后世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康德回答前述问题的回答,时隐时现。他的历史影响,并不是我们关注他的唯一理由。虽然乍看起来,康德哲学令人望而却步,但实际上左右着当代人有关道德和政治的思考,即使我们无一意识到。因此,理解康德,不仅仅是一种哲学训练;还是一种路径的挖掘,挖掘出隐含在我们公共生活中的某些关键预设。

13 康德有关个人尊严的强调,左右着当今的普适人权之说。更为重要的是,其自由之说,时时现身当代有关公正的争论中。在本书的导论中,我区别三种路径的公正。一种路径是功利主义,界定公正和判断正确之事的方法,是追问福利得以最大化者为何,社会作为整体的集体福利最大化。第二种路径,联结公正与自由,意志自由主义是这一种路径的一个事例。他们主张,有关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即,在自由放任的市场中进行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自由交换,其产生的任何分配。管制市场是不公平的,因为管制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选择。第三种路径主张,公正就是,给人以德配之物,分配物品以资奖赏和推崇美德。在我们转到第8章亚里士多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基于美德的路径,将公正与有关良善生活的论争关联。

14 康德拒绝第一种福利最大化路径,也拒绝第三种推崇美德路径。康德认为,两者无一尊重个人自由。因此,康德是第二种路径的强有力的主张者,联结个人自由与公正或者个人自由与道德。不过,他提出的自由,超越且远远超越个人选择自由,我们在买卖市场上行使的个人选择自由。康德这样认为,我们日常所言的市场自由或消费选择,并不是真正的自由,那只不过是满足欲望,但是欲望并非出自我们的事先选择。

15稍后,我们会触及,康德那种令人振奋的自由之说。在我们触及之前,我们先看看,为何他认为,功利主义者是错误的:将公正和道德视若福利最大化。

 

福利最大化的麻烦

 

16康德拒绝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将权利,建立在有关最大福利算计的基础上;这样的权利,弱不禁风。此外,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从我们恰好具有的各色欲望,推导出道德原则,这样一种努力,是错误的道德讨论方式。仅仅因为某物予人以快乐,并不能成其为公平之物。哪怕是最大多数的大多数人,哪怕最大程度的大程度支持一部法律,仅仅因为这样的事实,并不能成其为公平之法。

17康德主张,仅以经验主义砖瓦为基石,建造不出道德,诸如人在任意时刻即有的兴趣、需求、欲望和喜好之类的。这些因素是多变的偶然的,因此成不了普适人权之类普适道德原则的基石。不过,康德更为根本的论点是,如若道德原则以喜好和欲望为基石,即便是有关福利的欲望,实乃视道德为他物。功利主义福利原则之于“道德建设,出不了一砖一瓦,与人福利和使人向善,大不一样;孜孜以求利和历历以修德,也大不一样。”[2]将道德建造在兴趣和喜好的基石之上,则玷污了道德的尊严。未曾引导我们,如何区分正确和错误;反倒误导我们,“只要日求算计之工”。[3]

18如若我们的需求和欲望无一可成道德基石,剩下还有什么可以呢?一种可能是上帝。不过,这不是康德的答案。尽管康德是一名基督徒,但他并未建筑道德于神权之上。相反,他主张,发挥他所谓的“纯粹实践理性”,可以达到道德的最高原则。为了看到,在康德的思路之下,如何从理性推导出道德律;我们不妨,先辩明其紧密关系,在康德的思路之下,我们的理性能力和我们的自由能力之间的紧密关系。

19康德主张,人之所以值得尊重,并不是因为我们自为己有,而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动物,具有理性能力;我们也是自主的动物,有能力自由行动自由选择。

20康德并不是说,我们总能理性行动,或者自主选择。有时候我们可以,有时候不能。他的意思是,我们有理性的能力和自由的能力;这种能力,人皆有之。

21康德的让步是亳不犹豫的,理性能力,并不是我们具有的唯一的能力,我们还有感觉快乐与痛苦的能力。康德承认,我们是理性的动物,也是感性的动物。在康德笔下,“感性”是指,出自我们感官和触觉的反应。因此,边沁是正确的,但是只正确一半。边沁正确地观察到,我们喜欢快乐不喜欢痛苦。他的错误在于,他坚持两者是“我们的君上”。康德主张,理性可以是君上,至少在某些时候。在理性控制我们的意志的时候,我们就不受欲望役使,即,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22 我们的理性能力与自由能力密切相关。因为这些相互联结的能力,我们获得了区别力,将我们区别于动物,我们不再是仅仅具有欲望的动物。

 

自由是什么?

 

23要读懂康德的道德哲学,就需要理解他笔下的自由。我们经常将自由,视若无碍为欲为之事。康德并不同意。康德版本的自由,更加严格更为苛刻。

24康德的推理是这样的,像动物一样趋利避害,我们说不上行动自由,反倒行若欲望和渴求之奴隶。为什么呢?无论何时,只要我们在追求欲望的道路上,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我以这种方式充饥,以那种方式解渴。

25假设,我现在打算预定某种口味的冰激凌,我要巧克力的?香草的?还是咖啡太妃糖颗粒的?我自认为,我是在行使选择的自由,但是,我真正在做的,只是试着找出来,哪一种口味的最能满足我的喜好,而喜好原本并非出于我的选择。康德并没有说,满足我们自己的各色喜好是不正确的。他的要点是:我们行动若此,我们并没有自由行动,而是依循一种外在于我们的指令行动。毕竟,是咖啡太妃糖颗粒的喜好,还是香草的喜好,并不由我选择。我只是有这个喜好。

26若干年前,雪碧曾用广告词:“Obey your thirst.”无意间,这是无疑的,雪碧的广告词暗合了康德式的洞见。在我拿起一听雪碧时,或百事可乐,或者可口可乐,我是“服从”,而不是行使“自由”。我在回应我并未选择的欲望,我只是在服从口渴“指令”。

27 人们经常争论,本性和熏陶,在行为养成中的作用。有关雪碧或其他含糖饮料的欲望,是根植于基因的呢,还是诱发于广告?对康德来说,这样的争论实乃矢不中的。每当我的行动,要么受制于生物因素,要么受制于社会因素,就谈不上真正的自由。依照康德的思路,自由行动就是自主行动。自主行动,就是我依循我给我的自己的立法行动,而不是服从来自自然本性的指令或来自社会契约的指令。

28理解康德笔下自主行动的途径之一,就是比较自主状态及其对立状态。康德发明了他主这一词,来表达另一对立的对子。我做出他主行动,就是依循一种外在于我们的指令行动。其事例有,你丢下一个台球,它会落到地上;在它下落的时候,它并不是自由行动,其行动受制于自然律,在这此情况下,是万有引力定律。

29假设,我从帝国大厦之顶跌落,或者他人推我而下。在我冲向地面之时,没有人会说,我行动自由;我的行动和那个台球的行动一样,受制于万有引力定律。现在再假设,我落在另一个人身上,并砸死那个人。前述那个台球,如果它从高处滑落,并砸到某个人的脑袋,它不负道德责任。我对不幸死亡者负有的任何道德责任,无一会超过台球的。在这两种情况中,正在下落的物体,我或者台球,无一行动自由;两者都受制于万有引力定律。此非自主状态,自无道德责任。

30这就是自主版本的自由和康德版本的道德之间的联系。自由行动并不是,为既定目的选择最佳的方式,而是选择目的本身,这是人可做的,台球以及大多数动物无一能做。

 

人与物

 

32 ……在他主状态之下,我们的行动是出于种种外在于我们的既定目的;我们是种种既定目的的工具,而非目的的作者。

33康德笔下的自主,与他主截然对立。我们自主行动之时,我们依循我们给我们自己的立法行动;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这件事本身,本身即目的。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我们的既定目的的工具。因为这一种自主行动能力,人的生活获得了特殊的尊严,它将人和物区别开来。

34对康德来说,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将人本身待若目的。像功利主义那样,为总体福利目的役使个人,这是不正确的。将那大汉推落到轨道上,以资阻挡电车,就是把他待若工具,并没有待若目的。一个开明的功利主义者,比如,密尔,考虑长远功利减损这样的次生后果,比如,个人再也不敢站上那一座桥了等等,或可拒绝推落。然而,康德主张,这是拒绝推落的一个错误的拒绝理由,将那潜在的受害者待若工具,一个受制于自然律的标的,成全他人福利的手段。让他活着,并不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他人可以无惧过桥。

35由此引发问题一个,人的行动的道德价值究竟来自何处?这一问题将我们带到,从特别耗人脑力的康德版自由,带到同样耗人脑力的康德版道德。

 

何谓道德?挖掘动机

 

36依照康德的理论,行动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随其而来的结果,而在于引发这一行动的动机。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之所以做一件正确的事情,是因为这是正确的,而不是另有苦衷。

37 “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良的,并不是因为产生的结果或者成就的目的。”康德着墨若此。不论实现与否,其本身就是善良的。“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将动机付诸行动;即使尽最大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哪怕到这样的境地,因为其本身即具绝对价值,它仍然像一颗宝石一样熠熠闪光。”[4]

38一个行动怎么样才称得上道德良善呢?“此行动应符合道德律,不过这还不够;它必须出于,践行道德律之动机。”[5]动机赋予行动的道德价值,这一动机就是义务动机;在康德笔下,义务动机就是,出于正确的理由,为正确之事。

39动机赋予行动的道德价值,康德这样的论调,并非主张,我们身负什么特殊的义务;他也没有披露,最高道德原则发出的指令究竟为何物。他不过简单道明,在我们评价一个行动的道德价值之时,我们要评价招致这一行动的动机,而不是这一行动产生的后果。[6]

40如若出于义务之外的某种动机,比如,自利之类的,我们的行动并无道德价值。康德主张,出于自利动机,出于满足需求、欲望、喜好和食欲的种种动机,这两者是一样的。康德将这样的动机称作“喜好动机”,与义务动机相对立。他坚持,只有出于义务动机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

 

谨慎算计的店主……

 

41康德给出数个例子,以资区别义务和喜好。第一个例子,牵涉店主的谨慎算计。一位亳无经验的顾客,比如,一名孩子,走进这家杂货店,为的是买一袋面包;如若店主向他多报报价,远超一袋面包通常的价格,这一名孩子也无力获知。不过,店主意识到,如果有人发现,他以这样的方式利用这一名孩子,议论汹汹,反而会损害他的生意。出于这个原因,他觉得不可多报。从通常价格报价。店主做了正确的事情,但出于错误的理由。与这一名孩子诚实来往的唯一原因,是保护他的声誉。店主诚实举措的唯一动机是自利,店主的行动并不具有道德价值。[7] 

 

道德最高原则是什么?

 

58如若道德意味着,出于义务的行动,则仍需我们说明的是,义务要求者为何。对康德来说,知道这一点,也就是知道道德的最高原则。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呢?创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就是回答这一问题。

59康德如何联结道德、自由和理性三大概念的呢?看穿这一点,以此靠近康德就前述问题给出的答案。康德以一对对子或者二元论,阐明前述大概念。势必牵涉晦涩难懂的术语,不过,如若你能注意到,这些对子术语平行之处,你就在通往深刻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道路上了。以下是需要记住的对子:

 

对子 1道德:          义务 对 喜好

对子 2自由:          自主 对 他主

对子 3理性:  绝对律令 对 假言律令

 

60我们已经阐明第一对对子:义务和喜好;出于义务动机的行动,才能获得道德价值。让我看看,否能够解释其他两对对子。

61第二对对子,描述两种不同的意志决定方式:自主和他主。康德的看法是,仅在我自主决定之时,受制于我自己给我自己的立法,我才是自由的。我们经常将自由视若,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我们可以无碍追求欲望。康德向这种讨论自由的方式,提出一种强有力的挑战:你并未自由选择欲望,在你追求之时,又怎能认为你自已是自由的呢?借助自主和他主这一对对子,康德正好捕获前述挑战。

62在他主决定之时,我的意志决定于外,决定于我之外。不过,这足以引发棘手的问题一个:如果自由远非听从我的欲望和喜好,这样的自由如何可能呢?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情,不都是由欲望或者喜好促生的,而它们是决定于外的?

63答案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康德注意到,“在自然界,事事皆循规律,”自然必然律、物理学定律和因果律之类的。[8]这包括我们。毕竟,我们是自然界的存在。人逃脱不了自然律。

64 如若我们享有自由的能力,我们一定享有能力,从其他律令行动,物理学定律之外的律令。康德主张,凡行动皆受制于律令,或者是这一种或者是那一种。如若我们的行动仅仅受制于物理学定律,我们和那个台球也就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如若我们享有自由的能力,我们一定有能力从律令行动,不是既定或者外加的规律,而是我们自己给我们自己的立法。可是,此法从何而来呢?

65康德的答案是:理性。我们不仅是感性的动物,我们的感官能感觉快乐和痛苦;我们也是理性的动物,具有理性的能力。如若理性控制我的意志,则,我的意志就成了这样一种选择力量,可以漠视喜好的指令,做出选择。得注意,康德并不断言,理性总是控制我的意志;他只是说,我能够自由行动,依循我自己给我自己的立法行动,这一定是,理性控制了我的意志。

66当然,康德并不是第一位主张人类理性能力的哲学家。只是,康德版本的理性,就像他的自由和他的道德一样,都是特别耗人脑力的。对经验主义哲学家来说,包括功利主义,理性完全是工具理性。我们凭其识别种种追求特定目的的手段,但我们的理性提供不了前述目的本身。托马斯·霍布斯,将其称为“欲望的侦察兵”;大卫·休谟,“激情的奴隶”。

67功利主义者,将人的理性能力的理性,仅仅视若工具理性。对功利主义者来说,理性的工作,并不在于决定,什么样的目的是值得追求的;而在于弄明白,如何满足我们正好拥有的欲望,足资达到功利最大化。

68康德极度排斥工具理性。对他而言,理性不仅仅是激情的奴隶。康德说,如若这就是人享有理性这一能力可以达到的,则,人还不如享有本能。[9]

69康德版本的理性,牵涉有关道德的实践理性,不是工具理性,而是“纯粹实践理性,它独立于人的所有经验目的,做出先验立法”。[10]

 

绝对律令 对 假言律令

 

70可是,理性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康德区分了两种理性控制意志的方式,两种不同的律令。一种律令,可能是人们最熟悉的,就是假言律令。假言律令借助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要 X,那么就做 Y。如果你想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诚实对待你的顾客。

71假言律令,总是有条件的,绝对律令,那是无条件的,在康德笔下两者截然有别。“如若某一行动是善的,仅仅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康德行文曰,“这一律令是假言律令。如若某一行动本身就是……善的,因此对本身即已符合理性这样的意志来说,是必然的,这一律令就是绝对的。”[11]“绝对”这一措辞,看起来属于晦涩难懂的行话,不过它并没有那么远离我们的惯常应用。康德的“绝对”是指“无条件”。举个例子,当一名政治家绝对否认所谓的丑闻之时,其否认不仅仅出于强调;它是无条件的,未钻任何空子,也不添置任何例外。同样的,一种绝对义务或绝对权利,就是普适者,不问情境若何。

72对康德来说,一个绝对律令,是不涉及或者不依赖任何进一步目的的指令,无条件的指令。“既不牵涉这一行动的内容,也不牵涉预期结果;牵涉这个行动的形式,牵涉据以行动的行动规则。这一行动的本质之善,在于动机;至于结果,结果怎样就怎样。”只有绝对律令,康德主张,才有资格成为道德律令。[12]

73这三组对子之间的联结,浮出水面了。若要享有自主意义上的自由,我的行动得出于绝对律令,而非出于一个假言律令。

74由此引发重大问题一个:绝对律令是什么?它给我们的指令又是什么?“凡实践律令,做出绝对指令,不待其他动机。”[13]康德主张,我们可以基于前述这一判断,回答前述那一类问题。律令将我们作为理性动物联结在一起,故而脱离我们个人的具体目的。我们可以从这样的论断,回答前述那一类问题。问题是,它是什么?

75康德提出若干版本或形式的绝对命令。他相信,实际上是一样。

 

绝对律令1:行为规则的普遍化

 

76第一个版本,康德称作普适律公式:“你仅仅依循这样的行为规则行动,并且,你愿意,你的行为规则成为普适律。”[14]康德所说的“行为规则”,是指你据以行动的规则或原则。在效果上,他是说,我们仅仅依循可以无矛盾普适化的行为规则行动。不妨思考一个具体的道德问题,以资明确,康德这一种无疑颇属抽象的公式,究竟是什么意思:做出一个你知道你自已不会信守的承诺,是正确的吗?

77假设,我现在急需钱,因此我向你借一笔。我非常清楚,我自已在近期内无法偿还。我虚假承诺及时偿还,以资获取借款,但我知道我无法信守诺言,这是道德允许的?一个虚假的承诺与绝对律令仍属一致?康德说不,显然不一致。看清虚假承诺和绝对命令不一致的途径是:试着将我即将据以行动的行为规则普遍化。[15]

78在这一情形下,行为规则是什么?好像是这样:“当一个人急需钱,他应当向人借款并承诺归还,即使他知道他自己并不能。”康德说,如若你将这一行为规则普遍化,与此同时据其行动,你就会发现矛盾一种:如若人人都在需要钱的时候做出虚假承诺,也就无人会相信这样的承诺。实际上,世界上不存“承诺”这样的人事;将虚假承诺普遍化,就摧毁了“信守诺言”这样的制度。届时,你尝试承诺以资借款,是徒劳的,甚至非理性的。这说明,做出虚假承诺是道德错误的,与绝对律令并不一致。

79人可发现,康德这一版本的绝对律令并没有说服力。在小孩随意插队或者随时插嘴之时,成年人责骂所用的陈词滥调,和普适律公式有几分相似:“如果每个人都那样做,结果是啥?”如果每个人都说谎,就不会有人相信其他人的话,我们无一得好。如若这就是康德所言,他最终所做的也不过是结果主义的论证,拒绝虚假承诺并非据以规则,反倒以可能的有害效果或后果为由。

80绝不止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一人,向康德提出这样的批评。不过,密尔误解了康德的意思。对康德来说,我能否将我自己的行为规则普遍化并依循它行动,并不是一种可能结果的推算方式。它是一种检验,检验我的行为规则和绝对律令是否一致。虚假承诺之所以是道德错误,并不是因为它会摧毁信用制度;这是显然的,实际上足可摧毁。它之所以是道德错误,是因为在做出虚假承诺之时,我的需要和欲望,在这种情况下,就是金钱欲望,摆在他人的需要和欲望之上。前述普遍化的检验,指明了强有力的道德主张:这是核实,我即将做出的行动,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摆在他人的之上。

 

绝对命令2:将人待若目的

 

81在康德第二绝对律令公式中,即人是目的的公式中,绝对律令的道德力量显得更加清楚。康德第二版本绝对命令推导若此,道德律,不可建筑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之上,那样的话,道德律仅仅牵涉那些目的的归属人。“不妨假设,存在某某存在物,其本身即具绝对价值的存在物”,其本身即为目的,“其本身,仅仅其本身,就可以提供基础,以供创设可能的绝对律令。”[16]

82 其本身即目的具有绝对价值之物为何物呢?康德的答案:人。“我认为,每个个人,一般而言的每个理性动物,其存在以其本身为目的,其存在不仅仅是这种或那种意志可以随时役使的手段。”[17]康德提醒我们,这是人和物之间根本区别。人是理性动物,他们不仅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绝对价值,内在价值。也就是,理性动物享有尊严。

83这一路推理,将康德引向第二公式的绝对律令:“行动之时总是待人若此:你本人也好,他人也罢,绝不单单视若手段,总是同时视若目的。”[18]这就是人是目的公式。

84不妨再考虑虚假承诺。借助绝对律令第二公式,我们可以看清,从一个稍稍不同的角度看清,为何它属道德错误。我希望从你那里借钱,我承诺归还,但是我知道我不能,我在役使你。我将你,待若充实我的财务的手段,绝非待若目的,可获尊重的人。

85现在让我们考虑自杀。有意思的是,我们可以看到,杀人和自杀都触犯绝对律令,因为同一绝对律令,因为同样原因。我们经常将杀人和自杀,看做道德上完全不同的两行动。杀人,违背他人意志剥夺他人生命;自杀,是自杀者的自行选择。康德“人是的目的”提法,将杀人与自杀放在同一条线上了。如若我杀人,我剥夺他人生命,为的是自己的种种利益,或者抢银行,或者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或者发泄我的愤怒。我将受害者待若手段,他或者她本身即目的却未得我的尊重。这是为什么杀人违背绝对律令。

86对康德来说,自杀以同样的方式触犯了绝对律令。为了逃避苦痛,我结束自己的生命,我将自己待若解脱苦痛的一种手段。不过,像康德提醒的那样,人并非物,“绝不可单单待若手段”。我身上的人,他人身上的人,我的相应处置权不分多寡。对康德来说,自杀与杀人同属错误,理由一致。两者都将人待若物,你或者他本身即目的却无一获得尊重。[19]

87在康德笔下尊重同胞的义务为何,自杀的例子将其凸显。对康德来说,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出自一个且同一个原则。尊重义务是,我们有义务尊重作为理性动物的人,作为理性承载体的人,而非特殊情境下或可现身的那个载体。

88尊重,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人类情感。爱、同情、团结和同胞之情,都是道德情感,清一色拉进我们和特定人之间的距离。可是,人之尊严可获我们尊重的理由,无关人的特殊和特定。康德式的尊重同于爱,不同于同情,也不同于团结或同胞之情。他等据以关心他人的原因,的确牵涉他人具体是谁这一情节。我们爱我们自己的配偶和家庭成员,我们同情我们认同的人,我们的团结落在我与朋友或者同志之间。

89康德式的尊重,是尊重这样一种理性能力,毫无差别地“坐”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理性能力。这就解释了,在我的情形下的触犯和在他人的情形下的触犯,为什么同样不能容忍。这也解释了,有关康德式的尊重原则,为什么直接导致普适人权之说。对康德来说,公正要求我们支持,所有人的人权,不管他们生活在哪里,抑或我们与他们有多熟悉;单单因为他们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人,他们可获尊重。

 

道德和自由

 

90现在我们可以看清楚,像康德构想的那样,道德和自由之间的联结了。行动符合道德,意味着,出于义务行动即出于道德律行动。道德律,则由绝对律令构成,其本身即为目的的人可获尊重。仅仅在当我依循绝对律令行动的时候,我才行动自由。在我依循假言律令行动的时候,我的行动出于某些利益或某些外在决定的目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我的意志不是由我自已决定的,而是由外在力量决定的,或者是情境的必然性,或者我恰好拥有的各种需求和欲望。

91我自主行动,依循我给我自己的立法行动,我才能逃脱本性和情境的指令。这样一种立法,势必不以我的特别需求或者欲望为条件。因此,耗人脑力的康德版本的自由和康德版本的道德是相互联结的。自由行动,亦即,自主行动;行动符合道德,也就是,依循绝对律令行动,是一而二二而一。

92从这一方式的有关道德和自由的思考,康德直接批评几近毁尽功利主义。将道德建筑在诸如福利或者功利之类特殊的利益或欲望之上,这样的努力注定要失败。“因为他们发现的无一是义务,只是出于某一特定利益行动的必然性。”但是,任何基于利益的原则,“注定是清一色的有条件原则,不可能充作道德律”。 [20]

 

110 因此,回到前述问题,绝对律令何以可能?“自由之说将我成就为理性世界的一员”,仅仅因为这。[21]我们可以自由行动,我们为自已的行动负道德责任,令他人为他们自己的行动负道德责任,这一应都要求我们,从这一角度审视自己,从行为者的角度,绝不仅仅从客体的角度。如若你真的抵触这一路推理,主张人的自由和道德责任是彻彻底底的幻觉,康德的推理证明不了你属错误。不过,如若连某种版本的自由或者道德都没有,我们很难理解,如果并非不可能的话,理解我们本身,了解我们的生活。在任何版本的自由和道德之下,康德认为,我们都身陷两种立场,行为者的立场和客体的立场。一旦你看到这一画面的力量,你势必明了,为什么科学绝不能明证或否证自由的可能性。

111记住,康德承认,我们不仅仅是理性的动物。我们居住之所不仅仅是理性世界。如若我们仅仅是理性动物,则不受制于自然律和自然必然性,我们的每一行动“始终与自主意志一致”。[22]我们同时涉身两种立场,必然的王国和自由的王国;我们已做的与我们应做的,两者之间总存在鸿沟一道。

112前述提法,换一种表达方式,道德不是经验的,总与这个世界保持某种程度的距离。它向这个世界下发裁判。尽其所有的力量与洞见,科学触及不了道德问题,因为科学蜷缩在感性世界之内。

113 “要否证自由,”康德行文道,“是不可能的,从最深奥的哲学也罢,从最普通的人之理性也罢。”[23]康德也可能补充,从认知神经科学也罢,且不问何等发达认知神经科学。科学可以研究自然,可以参透经验世界,但它回答不了各色道德问题或者否证不了自由意志。那是因为,道德和自由,无一是经验概念。我们证明不了它们的存在。如若不预设它们,我们也理解不了我们的道德生活。

 

123 康德坚决反对撒谎。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撒谎是不道德行为的一个主要事例。不妨假设,一位朋友正躲在你家里,一名杀人犯来到你家门口,正在寻找你的朋友。对杀人犯撒谎,道德正确否?康德说:否。说真话的义务始终如一,不问结果。

124邦雅曼·贡斯当,法国哲学家,康德同时代人,质疑这一亳不妥协的立场。说真话的义务仅仅适用于,照贡斯当的思路,那些德配真相的人,杀人犯肯定不。康德的回应是,对这个杀人犯撒谎,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这伤害了他,而是因为这违背了有关正确的原则:“对他不利或者对他人不利,不论多大,人向他人真实陈述之事,不可逃脱,这是正式的义务。”[24]

 

132论战贡斯当前数年,康德发现,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找他麻烦了。国王及其书报检查官认定,康德有关宗教的著作诋毁基督教;责令他保证,保证不再发表意见议论这一话题。康德回以,措辞谨慎的一段陈述:“作为陛下忠实的臣民,我将彻底停止,所有牵涉宗教的公共演讲和论文写作。”[25]

133做出前述陈述之时,康德知道,这位国王不久于人世。几年之后国王驾崩,康德认为,自已可以从前述诺言解脱,因为诺言限制以“作为陛下忠实的臣民”。康德事后解释,他在挑选措辞时,“非常仔细,我的自由不至于永久剥夺……仅仅以陛下在世时日为限”。[26]借助这一过人的遁词,普鲁士这一位诚实典范,成功误导书报检查官但并未向其撒谎。

 

康德与公正

 

145不像亚里士多德、边沁和密尔,康德并未留下有关政治理论的巨著,只有数篇论文。其伦理学著作中有关道德和自由的理论,却深深影响着今日有关公正的论争。尽管康德并没有将其影响梳理成型,但他支持的政治理论,拒绝功利主义,接纳基于社会契约的公正理论。

146首先,康德拒绝功利主义,作为个人道德的基础也罢,作为法律的基础也罢。像他所言,一部公正的宪法,意在协调每一个个人的自由和其他个人的自由。与功利最大化没有关系,功利最大化,绝无理由介入基本权利之设定。“在福利的经验性目的及其构成上”,人的观点“各不一致”,因此,功利不可能成为公正和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呢?如若将权利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势必要求这个社会,或者肯定或接受某一种版本的福利,不接受另一版本的;将整部宪法建立在某一特定版本的福利之上,如大多数人的福利,势必将某人的价值强加于另一人;这并没有尊重,每一个人有权追求他或者她自己的目的的权利。“没人可以强迫我,从他人版本的福利,谋求我自己的福利,”康德行文到,“每一个人都可以,以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追求福利,只要他不侵犯他人的自由。”[27]

147康德政治理论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从社会契约推导出权利和公正,只不过是一种扭曲得令人费解的社会契约。早期的契约论者,包括洛克在内,都主张,合法的政府源自社会契约,即,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在这个时刻或者那个时刻的,自行决定管制其集体生活的原则的。尽管合法政府一定建立在原初契约之上,但“我们并不需要预设,这一契约……是真实存在的契约,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康德坚持,原初契约并非真实者,而属想象物。[28]

148从想象的契约而不是真正的契约,推导出公正的宪法,这是为何?第一个是实际原因:我们通常难以证明,在各个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曾真正缔结过社会契约。第二个哲学原因:仅仅从经验事实,推导不出道德原则。正如道德律不能建立在个人的利益或欲望之上,公正原则也不能建立在一个共同体的利益和欲望之上。一群人于过去曾通过一部宪法,仅仅依据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推导出来,那宪法就是公正的。

149何种想象契约,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呢?康德简单称之为,“理性本身……因为它可以指令每一个立法者,以这样一种方式立法,此等立法渊源自全民族的统一意志”;并约束每一位公民,“好像他已经同意”。康德得出,这种想象的集体同意,“是任何一部公共法律公正与否的试金石”。 [29]

150前述想象契约,看起来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它包括什么样的有关公正的契约条款?康德并没有告知。近两个世纪之后,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勠力回答,前述问题。(本文,由金勇军翻译自Michael Sander, Justice, Chapter 5(2009)。目前已出版译本,是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朱慧玲译本(以下简称“朱译本”),第5章。在朱译本的基础上,金勇军重新翻译;考虑“CTMR”课程内容需要,译者略作删节,但刻意保证本章义理的完整。本章涉及的康德原著中译本,可见伊曼纽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7年苗力田译本伊曼纽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杨云飞译本。此外,本章引用的康德原著是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H. J. Paton trans., Harper Torchbooks 1964) (1785)(以下简称“康德引文”);康德引文的中文翻译,并非引用自前述两中译本,从前述英文本另行翻译。

 



[1] See Christine M. Korsgaard, Introduction,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viiviii.

[2]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 translated by H. J. Paton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4), 442. Since readers will use various editions of Kants Groundwork, I cite the standard page numbers, drawn from the edition of the Groundwork published by the Royal Prussian Academy in Berlin. Most contemporary editions of the Groundwork use these page references.

[3] Ibid.

[4] Ibid., 394.

[5] Ibid., 390.

[6] I am indebted to Lucas Stanczyk for this formulation of Kants view.

[7] Kant, Groundwork, p.397.

[8] Ibid., 412.

[9] Ibid., 395.

[10] Kant uses this phrase in an essay he wrote several years after the Groundwork. See Immanuel Kant, On the Common Saying: This May Be True in Theory, But It Does Not Apply in Practice (1793), in Hans Reiss, ed., Kants Political Writings, translated by H. B. Nisbet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 73.

[11] Kant, Groundwork, p.414.

[12] Ibid., 416.

[13] Ibid., 425. See also 41920.

[14] Ibid., 421.

[15] Ibid., 422.

[16] Ibid., 428.

[17] Ibid., 428.

[18] Ibid., 429.

[19] Ibid., 429.

[20] Ibid., 433.

[21] Ibid., 454.

[22] Ibid., 454.

[23] Ibid., 456.

[24] Immanuel Kant, On a Supposed Right to Lie Because of Philanthropic Concerns (1799), translated by James W. Ellington and published as a supplement to Immanuel Kant, 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ambridge, Mass.: Hackett Publishing, 1993), p. 64.

[25] Kant quoted in Alasdair MacIntyre, Truthfulness and Lies: What Can We Learn from Kant? in Alasdair MacIntyre, Ethics and Politics: Selected Essays, vol. 2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23.

[26] Ibid.

[27] Immanuel Kant, On the Common Saying: This May Be True in Theory, but It Does Not Apply in Practice,’” (1793), translated by H. B. Nisbet and published in Hans Reiss ed., Kants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7374.

[28] Ibid., p. 79.

[29]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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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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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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