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角铜币:诺奇克
1 《钱江晚报》2015年3月24日“N005”版,刊登“熔掉5角硬币做戒指,违法的!”一文。其大致叙事,可以梳理如下:
(一)五角铜币
2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的小刘,(以下简称“洪塘小刘”)向《钱江晚报》反映,当地来了一对摆摊夫妻,彼俩号称,只要提供5角铜币,就能帮人做成手链戒指等,收取20元到70元不等的加工费;近些天来,生意挺红火。“我记得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损坏人民币……”洪塘小刘想不通,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光顾,“女人特别多。”
3 为此,钱江晚报记者,(以下简称“钱江记者”)造访洪塘小刘所说的社区,老远就看到,一群人围着。挤进人群,钱江记者看到,一男一女,其面前摆着的玻璃盒子里和木制架子上,放着一些金色饰品;男子身旁,放有金属熔化器具和氧气瓶。
4 “你这,能用5角铜币,打首饰?怎么算?”一位路过的中年妇女,开口问道。
5 “1枚5角铜币,打一个戒指,加工费20元;3到5枚5角,打一个手镯,加工费50元;手镯有大有小,用的数量也不同;5到7枚5角铜币,就可以打手链了,加工费70元。”操外地口音的女摊主,一边报价,一边拿出几个样品展示,个个都黄灿灿的。
6 女摊主强调,打造首饰,一定要用,他们指定的那一款5角铜币,正面是“梅花”图案,反面写着“1999”,“因为这款铜含量比较高。”
7 不过,当钱江记者表示要购买那款铜币时,女摊主则马上表示没有,转而热心地推销起玻璃盒子中的饰品,“这些,都是5角铜币做的,只要付个加工费,就好了。”
8 10分钟左右,围观者中就有3位阿姨,都掏钱买了盒子中的项链。在销售时,女摊主,还朝着看热闹的人吆喝:“快来买呀,50元,就能买根金灿灿的手链呢,下午我们就不在这了哟。”
9 这时,一名60多岁的阿姨挤了进来,从口袋中,掏出了1枚5角铜币,要求打1个戒指。男摊主立马开工,钱江记者,在现场见证了,整个生产流程:
10男摊主左脚踩风箱,右手拿着一个喷火枪,先熔化铜币,接着将它打成一条金属条,再根据顾客的需求弯曲,打成戒指。前后时间,不超过10分钟。
11 钱江记者随机询问,周围站着的8位市民,有一位马上表示,要去兑换女摊主所说的5角铜币;其他人,则持观望态度。
12 “看着好玩,反正又不贵。”前位阿姨告诉记者,(以下简称“戒指阿姨”)不是买不起金首饰,“不安全,怕被抢。这种么,随便戴戴,丢了也不肉痛。”
13 钱江记者问,知不知道,这是损坏人民币,是违法的,阿姨摇摇头:“没想这么多,不就5角钱么。”
14在接受采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故意损毁人民币是违法行为,有法可依。2000年版《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前述工作人员指明,第43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前述工作人员,刻意提醒:“如果看到,有人用铜币加工首饰,可拨打110报警。”
(二)“三堂会审”
16 洪塘小刘,向《钱江晚报》反应,形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提醒报警,如若报警,实乃举报。不妨,就以举报为题,来个游戏“三堂会审”。钱江记者,见证了现场全过程,留下了证据,应该也可以举报;戒指阿姨,当着钱江记者的面,摇摇头,就是不举报。洪塘小刘,在听取两人言语过手之后,可以决定是否举报。
17 钱江记者,出手的第一招,就是“违法”两字。在其报道里,直接披露:在接受采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表示,故意损毁人民币是违法行为。2000年版《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若有那样的举措,从第4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举报,前述公安机关,即可启动“万元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18 实际上,钱江记者,曾问戒指阿姨,知不知道,那是损坏人民币,是违法的;戒指阿姨摇摇头:“没想这么多,不就5角钱么。”戒指阿姨平白反诘,意味深长:那夫妻俩,十分钟的劳作,将5角铜币,加工成戒指;就是这“5角钱”,又回来了戒指阿姨的手里,何碍之有?况且,“看着好玩,反正又不贵。”戒指阿姨曾言,不是买不起金首饰,“不安全,怕被抢。这种么,随便戴戴,丢了也不肉痛。”
19 何碍之有?钱江记者,断然会说,的的确确有。戒指阿姨和男女摊主之间的加工承揽,你情我愿,可说公平,戒指阿姨可以获得干净的戒指所有权。但是“你情我愿”这种方式下的“自由”,妨碍了它人。这枚铜币的发行者是中国人民银行,这一毁损,发行成本即铸币成本,就成了“沉没”成本。岂能以这样的方式,行使自由?
20 针对自由之说,阿姨戒指的回怼,倒也可以轻巧若此,不用说那么多,那枚铜币是我的,由那枚铜币转变而来的戒指,还是我的,我没有觉得有妨碍,何碍之有?妨碍到中国人民银行了?如果我把那枚铜币,摆在我的佛龛前,永远摆在我的佛龛前,妨碍中国人民银行什么了?若这没有,这和那有区别吗?
21 钱江记者,自有反诘想法,且不谈区别,2000年版《人民币管理条例》,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难道,这样的条文,挂在墙上,供人观赏的?
22 戒指阿姨的回怼可以是,若不想成为“观赏”,告诉我,罚则之规,所据为何?男女摊主的一枚戒指,耗时10分种,收取的加工费也就是区区人民币20元。一万元的罚款,相当于500枚戒指的加工费之和。若说有成本,男女摊主为一枚戒指,付给中国人民银行5角,若何?既然如此,一万元的罚款,所据为何?若说不出说得过去的依据,不挂在墙上观赏,那放在哪里合适呢?
23 钱江记者,可能恼羞成怒了,不管你如何说,前述条文,白纸黑字,就在眼前;只要举报了,就可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4 戒指阿姨,可以直接反诘,既然你提到了条文,那就说说条文,这样的条文,漠视人的自由?在你举报之前,你可以问问自己,我知道,你自己不是公堂,这是说世俗世界的法院,但是你也是座公堂,就是你的良心。你的良心阻挡不了他人执法,但可以决定,你是否举报。你举报吗?
25 钱江记者,耍滑头了,转身向洪塘小刘:“我将举报证据交给你,你自己决定举报与否吧。是你找出这个问题来的,我把这个问题,还给你!”
26 洪塘小刘,轻巧揽下:“此事好办,我问问美国的哲学家诺奇克,如若举报,风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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