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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的某一个晚上,11点,某亿万富翁21岁的儿子S,准备外出逍遥;此时,已经筹划三年的绑票人士Z和Y,终于等到机会了;将S绑架,向亿万富翁勒索;哪知道,执行不周,获取勒索之时,Y驾驶了Z本人的私家车;据此,FBI很快破案。
 
人犯Z和Y,已经向警方供认;两人,各自请了各自的律师;Y请的律师,就是D。在庭审之时,原本准备在法庭上攻击Z,是Z将其客户Y拖下水。
 
不巧的是,平时寡言少语的Z,竟然像意大利指挥家或者歌手那样,表演得天衣无缝:S和Z,是同性恋人;S要求Z和Y配合他,演一场恶作剧,就是前述绑票;否则,将其是同性恋者这一信息,告知其服役的消防部门;无奈,Z只能屈从。
 
Z的表演,征服了检察官,他都手足无措了;也征服了陪审员,恨不得群起高喊:“再来一场!”在这样的架势之下,D律师,顺水推舟;尽管他知道,那表演就是说谎:既没有同性恋之说,也没有恶作剧之说,就是他们两人绑票。案件撤销,S也无碍。
 
45年后,Z和Y皆已过世,D对Z和Y的义务已经了结;特别是,当年在法庭上,D并没有说过,任何不利于其客户的话语。D已过90高龄,他出版他自己的回忆录,并让其女儿告知S,当年D知道Z说谎。此时的S,已经年过60 了。
 
5个月后,D死于心胀病。
 
可以挑理之处是,哪怕客户过世,D也不能说:“他就是当年的绑票之人。”可以回怼之言是:“他并没有在法庭上说,只是在良知上进行自我攻防。”
 
是披露客户?还是良知自我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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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98篇文章 22分钟前更新

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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