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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款自陪系列文

 

 

今日有点进步没?

 

 

出纳短款应不应当由个人赔偿? [1]

 

林明德

 

       1 编者按:  出纳短款应不应当由个人赔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希望做出纳工作的同志们和有关的领导同志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

 

       2 我是江西省新淦县支行溧江营业所的出纳员,自从1955年发行新币时起就做出纳工作,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了。我感觉出纳工作是一项赔钱的工作,它影响着我的生活,影响着我的工作情绪,使我对出纳工作逐渐失去信心。

       3 我原先是一个信贷员,19552月间领导上调我做出纳工作。当时我无条件地服从了组织的分配,满怀信心地想把工作做好,自己曾经暗暗地想:“出纳工作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我一定要认真负责地把它做好,千万不要出差错。”谁知在实际工作中,接二连三地出现了错误,还不到两个月就赔掉了13元多钱。当时我还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初次做出纳工作,对工作不熟悉,等到做久了以后,也许就不会出差错吧。可是后来仍然发生了许多差错,去年一年内我一共赔了30多元钱,我每月的工资只有40元,由于赔款使我在一年内无形中就少拿将近一个月的工资。说到这里我很气愤。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同志都能够把自己的劳动收入全部无折扣地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而我们做出纳工作的同志们却不能这样。这就难怪有些同志说:“出纳员的工资只有八折”。去年我只赔了30多元。还可以赔得起,如果以后发生更大的差错,那我就赔不起了。这种情况并不是不可能的。我县七琴营业所出纳员汪龙飞同志就曾经在19545月间发生一次较大的差错,短少库款100元。结果因为赔款,弄得自己缺衣少食,连自己爱人的生活费用也无法负担。

       4 也许有人会说:“做出纳工作出差错是因为你工作不小心”。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认为一个人要做工作,就不免会出错误。出纳工作上的差错也是客观上不可避免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不应当否认客观事实。但是遗憾得很,这种客观事实却没有引起上级银行的注意,只是单纯地强调执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赔”这一机械的规定,没有订出补救的办法,这就难怪我们有些做出纳工作的同志不安心工作了。

       5 也许有人说:“出纳部门出了不少的先进工作者,有些同志做了很长时期的出纳工作,不是也没有出过差错吗?”我认为这也是事实,但是这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同志都出过差错;即使这少数先进工作者将来也难保不会出一点差错。这样的话并不能说服不安心做出纳工作的同志们(也包括我在内)。要是硬说做出纳工作不会出差错,这未免有些不切合实际。

       6 另外有些人说:“出纳工作发生差错,只是因为你们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结果。”我认为任何一个做出纳工作的同志,谁不愿意把工作做好呢?谁又愿意从自己腰包里掏出钱出赔款呢?但是出了差错又有什么办法?特别是当出纳员出了差错要赔款时,本来内心就感到很难过,还要受到同志们的冷嘲热讽,甚至还要开小会批评、大会检讨,追查思想根源。在两头夹攻的情况下,如果硬说是做出纳工作的同志不负责任,那真是:“哑吧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7 我赔偿的30多元钱,时间隔了很久,到现在才算勉强还清。说句实在话,我为了应付赔款,暗地订了一个节约赔款计划,每月准备节约一些钱作为赔款基金。我们这里有些同志因为赔了款,家庭生活困难,不得不申请补助,却得不到领导上的批准,有眼泪只好往肚子里流。

       8 做出纳工作不免要出差错,这在我们大部分出纳工作同志中几乎是公认的事实。它影响出纳工作同志们的生活,也是许多同志不安心工作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是一种自然的现象。领导上用不着经常来责怪我们,应该积极来帮助我们,了解我们的苦衷吧!我希望上级银行采取有效的措施,慎重、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使出纳工作同志们能够安心地工作,使出纳员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我相信只要上级银行能够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出纳工作是会出现一片新气象的。

 

出纳错款不应当由个人赔偿[2]

 

鲁夫

 

       1 现行出纳制度(草案)规定出纳短款应当由个人赔偿。我认为这项规定是不适当的。过去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存在着不少问题,而且错款现象也并没有因为要赔款而减少。出纳工作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除了由于出纳员主观上的因素造成的以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是:

       2、出纳工作的劳动组织不够合理,工作量进多时少,忙闲不均,出纳员的业务水平赶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如营业所的出纳员,一个人既要管钱,又要管一部分账。甚至有些营业所的出纳和会计工作是由一个人做,工作繁忙时就很难保证不出差错。

       3、出纳工作紧张,出纳员过度劳累容易发生差错。出纳员每天伏在桌子上整点钞票,间歇的时间很少,在点钞时手要点,眼睛要看,脑子要记,三者要紧密地配合动作,需要高度的集中精力,稍有疏忽,就会发生差错。现在最精密的机器还有一定的差误率,何况出纳员是人,当然不能保证绝对不出一点差错。

       4、出纳人员的薪金一般比较低,有些出纳员赔款后生活发生困难,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如广东省阳江县支行出纳员刘太标同志错款后,以节食的办法吃粥三个月,用节省下的钱来赔款。有些出纳员因为错了款既要自赔,又要受到怀疑和追查,受到各方法冷眼相待,因此不愿意做出纳工作。有的因为赔款对出纳工作望而生畏,工作时提心吊胆,由于过度紧张,错误也就相继发生。

       5、领导上对出纳人员重视不够,出纳人员调动频繁。如有些银行的领导干部认为出纳工作是简单的工作,因此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都调到出纳部门来锻炼,等到工作刚一熟练,就被调到其他部门去了,而接替工作的却又是没有经过培养的新人员,所以出纳股有“训练班”之称。据了解,有些银行的出纳部门由于这种原因发生的错款,竟占错款总数的50-70%

       6 根据以上的情况,如果简单地强调短款自赔,偏重于经济上的惩罚,而不考虑出纳工作的客观原因,是会给工作带来消极的因素的。为了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而单纯地强调赔款,忽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以改进工作、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过去在执行这项规定时也遇到不少困难,实际上是小额错款赔了,大额错款赔不起,最后只有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行政上报损。有些出纳员赔款后生活发生困难,行政上以福利费补助,赔款实际上是由福利费抵补的。在银行内部,会计核算或信贷业务中发生的差错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可以不必赔偿,而出纳短款却必须自赔,同是银行干部在待遇上也是不公平的。而且采取短款自赔这个办法,也使有些银行出纳部门的领导认为错款既有人赔偿,就不去注意研究发生错款的原因,不积极采取有效的办法来改进工作。目前国营商业部门已取消差错自赔的办法,一般短少贷款不再由经办人员赔偿。商业部门和银行工作的性质及条件虽不尽相同,但是某些工作基本上是相似的。例如银行的出纳部门和商业部门的收款组都是收付钞票,银行不取消短款自赔的办法是不合情理的。因此我认为银行出纳部门错款,除了查明属于贪污、挪用的以外,一般的短款不应当再由个人赔偿。有些人认为取消短款自赔的规定以后,出纳部门错款现象会增加,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们不应当低估广大出纳干部的政治觉悟和工作积极性。取消短款自赔的规定以后,可以使出纳工作干部更好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错款现象才会减少乃至消灭,出纳工作会出现一片新的气象。

 

 

应取消短款自赔的规定[3]

 

瘦竹

 

       出纳制度规定错款处理的原则是“长款归公,短款自赔”,我认为长款归公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否则容易造成贪污。但是短少的款项应不应当由经手人赔偿,这一点却值得研究。这里联系到一个问题:即如何对待一个同志的错误。我不否认对一个同志犯了错误,必须给予一定的教育,但问题在于是否必须在经济上予以制裁。一个同志在工作上发生错误是难免的,例如文书工作同志抄错了字、记账员记错了账等,同样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发生的差错,但是在处理上就不同了。文书同志抄错了文件,只需改正或重抄一次就行了;记账员记错了账,只需把账表修改或重记一次;而出纳员因为差错短少了款项,却要掏腰包赔偿,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当然,我不否认这几种差错的性质有所不同,出纳短款是使国家资财直接遭受损失,但是要出纳员赔偿,就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目前出纳员的收入一般都不多,甚至有些人把出纳工作曲解为简单的劳动,出纳员的工资普遍低于会计员、信贷员。有些出纳员因为差错赔款,家庭生活无法维持,这也是他们不安心做出纳工作的原因,是值得我们研究解决的。我认为可以考虑取消“短款自赔”的规定,凡是因为工作上的疏忽发生的差错,经查明并非贪污的,均可以报损(差错仍应记录下来,作为考查工作成绩的参考)。如果查明是贪污,除了要赔偿外,还要从严加以处理。这样也可能会有个别同志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差错短款而使国家资财受到损失。不过,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积极方面加以防止,例如加强对出纳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严密制度、手续,以防止差错的发生。总之,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统一来考虑,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是不妥当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广大出纳干部的积极性,把工作做好。

 

短款自赔并不是没有理由的[4]

 

众孚

 

       1 在“中国金融”第13和第14期上,有些同志认为出纳短款不应当由个人赔偿。我现在想谈谈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出纳制度规定短款自赔,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首先,出纳干部是国家货币资财的收付保管者,在工作中发生了差错,就会使国家的财产直接遭受损失。银行其他工作发生了差错,还可以设法补救。例如会计员记错了账,可以划红线后再记;打字员打错了文件,可以更正或重打;而出纳员发生差错,短少了款项,就没有办法补救。

       2 其次,规定短款自赔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贪污的。出纳员短少了款项,可能是由于偶然不小心发生了差错,但也可能是有少数坏分子从中贪污。当然,绝大多数出纳工作同志不会贪污,但对个别坏分子也不能不加以防止。

       3 再次,规定短款自赔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出纳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少发生或不发生差错。因为短款需要赔偿,把错款和出纳干部的个人利害结合在一起,就会促进出纳干部提高警惕性,认真执行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避免差错的发生。

       4 据我了解,短款自赔的办法,并不是首先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执行的,古今中外的许多银行,都实行过这个办法。目前我国铁道、邮电、公共交通等单位的出纳部门也是实行这个办法。

       5 有人说,出纳工作发生差错是难免的,“常在河边站,哪能不湿鞋”,言外之意是说出纳差错既是难以避免的,又何必规定短款必须要由个人赔偿呢?就我看来,事实并不完全如此。根据过去几年来出纳错款的情况分析,绝大部分错款的发生,是由于出纳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安心工作,以致在工作时思想不集中,或由于粗枝大叶,不遵守出纳制度,不按照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所造成的。如果对以上这些方面加强注意和努力克服,堵塞工作中的一切漏洞,出纳差错也并不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例如全国闻名的出纳先进工作者姚念国、叶克蕃、耿秉英等同志在长期工作中不就是没有出过差错吗?

       6 有人说,国营商业部门已经取消了错贷错款自赔的规定,银行为什么不取消出纳短款自赔的规定呢?我认为银行出纳员的工作性质和商业部门营业员的工作性质并不完全相同。银行出纳员办理现金收付、商业部门的营业员除了收付现金以外,还要过秤、量尺寸、计算价格、收发货物等。同时,两个部门的工作条件也有差异,例如银行的制度手续规定比较严密、收付和整点款都是经过复核的,为消灭差错创造了有利条件,非商业部门所能比拟;而商业部门的商品种类繁杂,实行交叉轮班制等,也非银行所能与之比拟。由于以上种种情况,银行出纳部门短款的处理办法,就不定要和商业部门一样。如果我们不考虑银行的具体情况,盲目搬用商业部门所采取的办法,也不一定是完全合适的。

       7 也许有人认为,短款自赔是一项消极的办法,影响出纳干部更好地发挥工作积极性。我也不否认这一点。但是取消这项规定,采取出纳错款完全由公家包下来的办法,是不是就能起到教育干部、更好地发挥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呢?我认为也不一定,相反的还容易使某些干部在思想上松弛起来,对差错采取满不在乎的态度,有些本来可以深入追查清楚的错款事故也不积极去追查了。例如1953年总行有一个时期曾经取消短款自赔的规定,但结果错款的现象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

       8 根据以上的理由,我认为短款自赔这项规定过去在执行中是有缺点的,对这个问题还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再作决定。

 

“短款自赔”的规定还不能取消[5]

 

 

       1 在第14期“中国金融”上,鲁夫和瘦竹同志认为出纳错款不应由个人赔偿,我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我认为“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规定是正确的。出纳员的职责是收付和保管钞票,如果发生差错使国家货币资财遭受损失,自然应当由个人赔偿。同时也不可否认,今天广大出纳干部的政治觉悟虽然已有所提高,但是仍然不免有少数坏分子,不能不加以提防。过去我们口口声声说要严密制度,“短款自赔”就是一项有效的制度,没有这样一个制度,国家财产的安全就不可能完全得到保障。

       2 鲁夫同志的文件里,强调出纳发生差错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客观因素形成的。例如出纳工作的劳动组织不够合理、工作量不均衡、领导对出纳工作重视不够、出纳人员调动频繁等。我认为并不是各地情况都是如此,即使部分地区有这种情况,也只能说是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着某些缺点,需要加以改进,而不能把它作为错了款可以不赔的理由。例如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作量过多,便应当适当地调整劳动组织,或增加人员;又如出纳人员调动频繁,应当加以改进。

       2 瘦竹同志的文章里,谈到出纳员发生差错要赔款,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差错可以不赔款,似乎是说对出纳人员不公平。我认为这并不是对出纳人员不公平,而是出纳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出纳员所经管的是钞票,发生差错造成的损失不同于其它工作。革命工作的分工不同,所负的责任也不一样,是不能相比的。何况银行其他工作发生差错也并不是完全不赔,例如会计人员错算了利息,译电人员错译了电报,都是要赔偿的。

       3 有些同志认为出纳员赔款后生活发生困难,我认为这是一个实际问题,领导人上在处理时应当考虑适当加以照顾,但是也不能把这作为错了款可以不赔的理由。鲁夫同志说,赔款后因为生活困难,行政上以福利费补助,形成赔款实际上是以福利费抵补的。我认为这也是事实。但是以福利费补助和由公家报销终究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4 我认为短款自赔的规定在目前还不能取消,要使国家财产不遭受损失,同时个人也不致因为赔款而使生活发生困难,最好是想办法防止差错。(江西省分宜支行松山营业所田野)

 

不能机械执行赔款的规定[6]

 

 

       1 我认为短款自赔的规定不能取消,但也不能机械地执行,要根据错款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我做出纳工作已经有五、六年了,记得在1951年我下乡去兑付胜利折实公债时,由于自己粗枝大叶和经验不足,错款50万元(旧币)。当时我非常苦闷,回行后躺在床上大哭了一场,觉得做出纳工作真是没有一点意思,并且打算赔了这50万元以后,坚决不再干出纳工作。后来领导上只要我赔了20万元,由公家报销30万元,同时还对我耐心地进行了教育。这时我心里才逐渐开朗起来,觉得自己参加工作时间不久,对人民没有什么贡献,相反的还给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实在感到惭愧。当时我就向领导和同志们表示了态度,决心做好出纳工作,弥补以前的过失。我觉得这就是领导上正确地执行短款自赔的规定所得到积极效果。自此以后我再也没有错过这样多的款。

       2 现在全国各个县支行和较大的办事处都已实行了复核制度,每收进或付出一笔现金都必须经过两个人的手。这个复核制度实行后,应该说差错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再发生差错,那就可以说明经办人粗枝大叶的严重程度了,甚至可以说是对工作失职。我认为这样的错款应该自赔。当然,有些营业所只设一个出纳员,淡季还可以自复,一到旺季工作量很重,就没有时间去进行复核了。在这种工作忙、人手少的情况下,错了款(只要弄清不是贪污)应该给予报销。

       3 去年省分行会提出今后出纳员短款一般的可以不再由个人赔偿。当时有些出纳员听到这一消息后,高兴地跳起来,认为以后错款自己可以不赔了,降低了防止错款的警惕性。我认为这种思想发展下去,出纳错款必然会越来越多。即使是政治思想工作再加强些,如果没有制度作为保证,还是不能减少差错的。所以我认为处理出纳短款是个复杂的工作,既不能一律自赔,也不能一律不赔,而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执行赔款的规定。(湖北黄冈县支行王大柱)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122日 农银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推广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及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已难以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为规范业务操作管理、严密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 载《中国金融》1957年第13期,第17页。

[2] 载《中国金融》1957年第14期,第26页。

[3] 载《中国金融》1957年第14期,第26页。

[4] 载《中国金融》1957年第15期,第23页。

[5] 载《中国金融》1957年第16期,第18页。

[6]载《中国金融》1957年第16期,第18页。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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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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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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