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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甲方”“乙方”
在签订合同之时,多使用“甲方”“乙方”或者“A”“B”之类的设计;实际上,只是一种简称,方便合同条款书写。根本没有,甲方在前乙方在后的说法,或者“我是’甲方‘,你是‘乙方’”讲究,也不至于定然生出正当性。果然一点作用都没有?
不妨检验一下,中美已经缔结第一阶段的协议(见照片);这是协议,但不是民法典上的协议。纵使如此,称作协议,自然存在有关协议的道理:
1 看协议照片:在中方手里的文本,“刘”署名在前,“特”署名在后;在美方手里的文本,“特”署名在前,“刘”署名在后。有“甲方”“乙方”之说?需要纠结“我是’甲方‘,你是‘乙方’”?
2 难道,只是出于“先主后客”的礼仪?就算是,不过,还得往下问,为何要有这样的礼仪呢?让“刘”做“甲方”,“特”会同意?让“特”做“甲方”,“刘会同意?”一定不同意,且不同意的理由是“不公平”三字。
3 那如今的合同文本上的“甲方”“乙方”,是印错了?也许有错,也许没有错,不妨,问问工商或者外经贸,当初为何做这样的设计和推荐?他等知道厉害!
4 有时候,举手之间,就治了一代人或几代人,这个“治”,当然不是社会治理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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