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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察看”,还需要“察看”?
在头条官方账号,《南方周末》刊登,“‘禁止’婚前性行为”一文(https://m.toutiao.com/is/dtRUPgQ/ ),提到浙江大学;引发下列检索:
第一,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条例”)第25条,规定: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在2003年那个年代,国内大学并不容许本科生结婚;若有同居,容易将其和“非法同居”挂钩?如若是,“非法同居”这样的措词,在可以合理想象的范围之内。
第二,2005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005暂规”),取代2003条例;其中第20条,规定:
“发生不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在2003年,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这样的规定,废止;因此,人结婚与否,大学并非可以得而知之;剔除“非法同居”,也在可以合理想象的范围之内?如若是,2003条例的相应文字,就缩减为2005暂规的。
第三,2009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2009规定”),取代2005暂规,其中第20条,规定:
“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此时,国内大学已经容许本科生结婚,婚内性行为已然不可阻挡;大学,只能退而求其次,阻挡“非婚性行为”?如若是,这里的“非婚性行为”,也许就是“婚前性行为”。此事之后,2017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17办法”),取代2009规定;2020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取代2017办法;这两次取代,均维持2009规定下的原有文字。
从此,可以推理:
第一,如若本科生户口在校,也就是历史上的“集体户口”,加上当年计划生育的压力,学校介入“婚前性行为”乃至“不当性行为”,多多少少有点社会结构带来的正当性。如若户口可以不迁,学校介入的正当性何在?现在人可以得而知之,户口可以不迁。
第二,如今在校的本科生,已然容许结婚;计划生育的压力已经消失,甚至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的情形下,学校凭什么介入?哪怕介入的是“非婚性行为”?这是抢公安或者民政的权力?结婚撑开校门,则学校已失权力。
第三,“留校察看”,顾名思义,是核实有无再犯;问题是再犯的是啥?“非婚性行为”,是违法行为?若非违法,何容“留校察看”?就算容有察看,乃限制人身自由,那是超越立法法设定的限制?“察看”已经不用“察看”了。
第四,在浙江那里,有订婚,有婚前郎居翁家的习俗,它浙江大学,是一个社会主义办学单位,不是岳麓书院,更不是巴黎圣母院,这等修行为飘离航向了吧?
这样的“察看”,还需要留而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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