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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26日,范美忠先生写成博文,“那一刻地动山摇”;(以下简称“26日博文”)2008年5月30日,范美忠先生另写博文,“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解释为何写作5月26日博文;(以下简称“30日博文”)30日博文:第一,特意解释引人误解的那一段文辞;第二,明确指明为汶川大地震保留一个较为真实的个案纪录,为范美忠先生的一段生命经历保留纪录。

    为此,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根据范美忠先生的纪录,范美忠先生的临场行为是否合适?是否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是否在职业伦理的范围之内?是否在道德的范围之内?其二,范美忠先生写作26日博文之行为是否合适?不妨闲谈第二个问题。

    一、第二个问题

    据30日博文解释,26日博文,除了安慰同好之外,为汶川大地震保留个案纪录,为生命经历留下个案纪录,实乃直面心迹。有何不当之处?

    其一,博文乃公开媒体,而非日记?如果系公开媒体,则开博是否得获得政府许可?博客原为ICP内容涵盖,无需特别许可。故非公开媒体。

    其二,博文乃公开言论,而非日记?如果系公开言论,则26日博文第一段,足以谈刑论罪;至今博文犹在,检察机关也没有跟进,足资说明,非系通常意义上的公开言论。

    其三,博文目的系直面心迹,和日常的日记相仿;蒋介石的日记,身前写作,身后发表;博文只不过是,今日写作,今日发表。公民写作日记,有何不可?

其四,博文尚有传播可能;范美忠先生写作,容他人传播,又在非常之时,并非妥帖。传播之人,自为媒体,妥帖与否,媒体权衡,与范美忠先生何干?更不论,媒体借他人怪异之说,行炒作之事。

    其五,身为光亚学校教师,在此敏感时期,写作博文是否合适?此事是个问题,若可以考虑,则取决于光亚学校价值观念和纪律。

    二、第一个问题

    据26日博文纪录,范美忠先生明显行为有二:其一,“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以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在下楼的时候甚至摔了一跤,这个时候我突然闪过一个念头‘难道中国遭到了核袭击?’然后连滚带爬地以最快速度冲到了教学楼旁边的足球场中央!”此即临场逃跑事件。其二,“这时我注意看,上我课的学生还没有出来,又过了一会儿才见他们陆续来到操场里,我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此即事后不救事件。

(1)临场逃跑事件

    其一,据26日博文纪录,系范美忠先生出于本能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26日博文即为证据;因为26日博文纪录者,系对范美忠先生不利的事件,从自我保护本能,可以得出可信。如果说范美忠先生借此炒作,且不说,此种炒作给你,你要不要?此属妖魔化对方之伎俩,非为逻辑讨论所取;如果说,此乃个人判断,自然可以,但是依据为何?

    其二,既然是出于本能的行为,即属无意识之行为,非在理性控制之下,自无价值评判可言。

    其三,汶川大地震中,既有范美忠先生,也有谭千秋先生。[1]足资说明,就是容易出于本能行事的人,通过事先训练和事后演习,可以屈服于理性。没有证据证明,范美忠先生所属学校提供了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在此情形之下,不可责怪范美忠先生。

其四,临场是否应该喊一声?因为惊慌失措即本能,没有做到,也没有什么可以责备的地方。

    (2)事后不救事件

    在事后不救事件发生之时,范美忠先生有救或不救的选择空间,而且范美忠先生重新回到理性状态了,故范美忠先生的行为,可以也应该作价值评判。

    如果有继续地震的可能,范美忠先生可以楼外喊学生出来;如果没有地震的可能,范美忠先生可以重新进楼援救。上述选择取决于,如何判断地震的可能,而且仅仅凭着常识判断。

    其一,在法律上,范美忠先生有没有冒死救助的义务?或者说,在当时的情景下,如果范美忠先生的生命利益和学生的生命利益相冲突,范美忠先生应保全学生的利益,放弃自己的利益?没有。就是海商法,仅仅规定船长最后离船;未成年人保护法仅仅规定机构的责任。

    其二,职业道德上呢?没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上没有。道理在于,教师的职业为教书育人,不是消防队员的救灾灭火;有一定的救助义务,上述义务不包括在内。

    其三,道德上呢?道德是具体的,可以是这个团体和阶层的,也可以是那个的。因此无从讨论。

    其四,有没有合同上的?默示义务?如果有,这个义务是范美忠先生所属学校的义务;哪怕在此情况下,是学校具体职员的具体的默示义务,设置此种义务的理由何在?是不是范美忠先生提到的利益权衡?如果有理由,上述默示责任的范围有多大?

    从合同关系来看,地震乃不可抗力事件,学校可以免除上课中断责任;除此之外,学校教师是否得冒死救助学生?第一,如果是消防队员,也许是,而且还应该首先救助未成年人,此乃职责所系;如果是教师,不是,至少不是份内之事,其职责为教书育人。第二,教师有没有一定的救助义务?有,比如,在窗外喊人,但是此非冒死救助学生。第三,教师乃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阳光下最光荣的职业,故有上述义务。循环论证。第四,教师应该具备至少比孩子父母更多的应对人身危机事件的能力和准备?应该。但是需要相应演习和培训,这种能力和准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2]

    此外需要考虑:

    1、如果没有看过博文,仅凭媒体转载下结论,问题在下结论者本人;如果媒体借机炒作,问题在媒体本身;如果范美忠先生故意说出令人误解的话,也许问题在范美忠先生,不过这仅仅是他的博文;如果有人看了但一知半解并下结论,问题在下结论者本人。

    2、利益权衡:范美忠先生的行为,是利己还是损己?是利人还是损人?范美忠先生的生命利益和学生的生命利益孰先孰后?从逻辑上是否可以权衡?那有何见不得人的?特别对照30日博文。

 

[1] 谭千秋,男,中共党员,1957年8月出生。湖南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岩前村人。1978年3月,以优异成绩考入湖南大学政治专业学习,1982年1月毕业后,分配到四川绵竹东方汽轮机厂工作,先后在该厂职工大学和中学任教。从教26年来,谭千秋不仅教学成绩卓越,被评为特级教师,而且,在担任中学教导主任以来,他致力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积极贡献,特别是他爱学生如命,在校园里看到一块小石头都要捡起来,生怕学生们在玩耍时受伤,被同事们誉为“最疼爱学生的人”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波及绵竹。在地震中,东汽中学一栋教学楼顷刻坍塌。当时,谭千秋正在这栋教学楼的教室里上课。危急时刻,他用双臂将四名高二一班的学生紧紧地掩护在身下。13日晚上,当人们从废墟中将他扒出来时,他的双臂还张开着,趴在讲台上,手臂上伤痕累累,后脑袋被楼板砸得凹了下去,献出了年仅51岁的生命,而四名学生则在他的保护下成功获救。

[2] 叶志平先生领导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桑枣中学,2,200多名学生和100多名教师,安然无恙,无一伤亡。http://baike.baidu.com/view/1613855.htm(2009年1月1日访问)。

特别说明:图片来源(https://www.sohu.com/a/140195683_16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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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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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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