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建宁县法院(以下简称“建宁法院”),以(2021)闽0430⺠初352号⺠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建宁裁判”),披露:
原告: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吴晓宏,执⾏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郑淑媛,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何晓露,男,1984年......出⽣......
2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刺桐红银⾏”)与何晓露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年3⽉3⽇⽴案,并从简易程序审理。
3 建宁法院认定,何晓露,向刺桐红银⾏,出卡取款4万元;刺桐红银⾏⼯作⼈员,向其交付5万元;何晓露,实际取款5万元。
4 建宁法院认为,何晓露,多取的款项1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6 建宁法院裁判,何晓露,应返还刺桐红银⾏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7 前述事实认定、法律说理和庭审裁判,本文不抱任何异议;不过,建宁裁判,明明确确提到:“何晓露辩称,何晓露当时只取了4万元,刺桐红村镇银⾏给了何晓露⼀个袋⼦,何晓露将4万元装进去后就⾛了。刺桐红村镇银⾏也在牌⼦上写了离柜概不负责......”此为,原告辩称。
8 建宁裁判,自当回应原告辩称。搜遍建宁裁判全文,找不到任何回应;如果法院的信号是,没有提,即不认定;以法院的刀来割法院的头发,没有回应,即为默许。
9 若是默许,问题就来了,原告辩称之一“离柜概不负责”,是何晓露和刺桐红银⾏之间储蓄合同条款?恐怕,结论是肯定的。不妨,再理得清楚一点,银行难以也无从否认,这是合同条款,甚至难以或者无从否认同一条款的效力;要不,市场监管局应以“虚假广告”之事伺候。何晓露,既可以主张是合同条款,也可以主张该条款是无效的。这样的法律推理,还需要法律条文明确吗?
10 既然是合同条款,何晓露也主张“离柜概不负责”,则,本案就不是,建宁法院所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了;有依据,依据是“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合同条款。
11 本案的胜败,倒在其次,重要的是:原告刺桐红银⾏,为何摆出这样一副“如临大敌”的架势,派出两律师?不可以理解为,欺负小客户?
12 如若派得出两律师,可以理解为,刺桐红银⾏,在意的是法律,而不是钱财?若是如此,他们理不出“离柜概不负责”的要害?若是理得出来,刺桐红银⾏还兴讼做啥?
13 特别有意思的是,像刺桐红银⾏这样的机构,时时刻刻将“内控”之词,挂在嘴上,甚至他们的监管机构曾三令五申,但就是不理解,在柜台挂出“离柜概不负责”的讲究是什么?莫非讲究是,像本案这样客户获益事件发生,则忘记“离柜概不负责”;如若反之,则历言主张“离柜概不负责”?果真如此,这不是什么内控,这是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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