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条款无效?
1 2022年11月5日,《上海证券报》刊登,“国内首例!上海高院判定:这种......条款无效!”
2 上海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即,有关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浚一期”)诉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绍兴闰康”)及其实控人房永生和梁锡林回购一案裁判。
3 硕世生物,成立于2010年4月。2015年,房永生、梁锡林,以1:9的比例,出资成立绍兴闰康,委其持股硕世生物1,560万股,占35.49%。
4 2016年12月,新浚一期等以1亿元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1260.0321万元。新浚一期占合伙比例13.0833%,对应硕世生物204.0995万股。
5 “上市后回售条款”约定(以下简称“回购条款”),自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起,新浚一期等,有权要求房永生、梁锡林和绍兴闰康回购,以此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定回购价。2019年12月5日,硕世生物,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后,硕世生物股价一路高歌;2020年7月,最高触及每股476.76元。
6 2020年7月13日,新浚一期要求回购。房永生、梁锡林和绍兴闰康则认为,在硕世生物IPO时,前述条款已经清理,并无回购一说。
7 在这样的情势之下,一审法院驳回新浚一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维持原判。
8 据报道披露,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规定(以下简称“问答之类规定”),硕世生物应清理回购条款。因为刻意隐瞒,2021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硕世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中介机构,均处以纪律处分。
9 有意思的问题来了,两审法院做出的裁判,其依据皆是,回购条款无效?不妨跟进,裁判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呢?
10 若说是理由是问答之类规定,则,从民法典,这不是认定回购条款无效的理由;若说经过IPO,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条款,则,从前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理决定,即可否认之。
11 因此,还有什么理由呢?若出具不了,即为,枉法裁判。
12 若说回购条款属于抽屉协议,那是老天眷顾法院;问题是,原告为何贪婪若此?一份君子协定,岂可出示于公堂?这样的投资机构,不碰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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