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捣糨糊
1 宿迁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13民终1111号,大致披露:马某人,某食品公司原始股东,持股10%;2021年5月,马某广和赵某地,各自从原始股东马某战,受让40%和50%股权;前述食品公司股东,就成了马某人、马某广和赵某地。
2 事后,也就是2023年8月24日,马某广,将其持股40%,转让给马某天;(以下简称“马出让协议”)赵某地,将其持股50%,转让给马某天。(以下简称“赵出让协议”)2023年8月30日,马某人,针对马出让协议和赵出让协议,分别主张优先购买权。
3 在马某人主张之后,马某广和赵某地,分别向马某天,解除马出让协议和赵出让协议。
4 最高法院法释〔2020〕18号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下简称“20规定”)
5 马某广、赵某地和马某天,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签订马出让协议和赵出让协议;马某人,于2023年8月30日,主张相应优先购买权;马某广和赵某地,分别向马某天解除马出让协议和赵出让协议。据20规定,一审法院裁判,不支持马某人的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诉求。此即,“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
6 套用上海话,这浆糊捣的挺有意思。马某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举措,如若不是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保全权利的举措吧?哪怕马某广和赵某地的解除行为,都可以溯及既往,两解除行为发生在保全举措之后吧?既然如此,马某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7 现在,三方涉讼在法院?马出让协议和赵出让协议,都在法院文档里?只要一审法院裁判,马某人行权,将马出让协议和赵出让协议附录于裁判之内,马某人不就可以以法院裁判要求对方交割了?
8 法官捣糨糊呀,法官捣糨糊!有20规定,法官能不捣糨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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