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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麻烦!
 
1 2023年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第1句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妨,将其拆开,可以拆为: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以下简称“句1”)
3 ”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句2”)
4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句3”)
5 从上下文来看,句3中的“同等条件”,就是句2中的“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如若是是,句2为何不直言“同等条件”?
6 就算是,句3中的“同等条件”,就是句2中的“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问题是,“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是句1中转让的转让条件?如若是是,为何不直言,将转让协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句2中的其他股东?
7 此外,从业务的角度看,何时才有同等条件?一定是,句1中的协议缔结之后?要不然,所有的信息都是买卖双方的口水战,哪是什么交易条件呀?
8 如此,没有理解业务,那会制造麻烦的?果真如此,这一句规定,不知道会制造多少麻烦?复星集团的郭广昌先生,你就忍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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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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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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