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制造:麻烦!
1 2023年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第1句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妨,将其拆开,可以拆为: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以下简称“句1”)
3 ”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句2”)
4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句3”)
5 从上下文来看,句3中的“同等条件”,就是句2中的“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如若是是,句2为何不直言“同等条件”?
6 就算是,句3中的“同等条件”,就是句2中的“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问题是,“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是句1中转让的转让条件?如若是是,为何不直言,将转让协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句2中的其他股东?
7 此外,从业务的角度看,何时才有同等条件?一定是,句1中的协议缔结之后?要不然,所有的信息都是买卖双方的口水战,哪是什么交易条件呀?
8 如此,没有理解业务,那会制造麻烦的?果真如此,这一句规定,不知道会制造多少麻烦?复星集团的郭广昌先生,你就忍着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