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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加班费条款和自愿加班:差别在哪里?
 
今晚浏览新闻,一眼瞟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效;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什么,条款无效(以下称“放弃加班费条款”)。
这不由得我回忆起来,HBS的案例曾提到华为公司的操作。即刻检索,原来是出自华尔街日报的报道。
如若报道可信,其报道可以意译为:工作满一年后,华为公司员工,缔结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带薪假期,自愿加班。(以下称“自愿加班”)华为公司的某工程师说,四年前缔结前述协议,开始享受期权激励。
放弃加班费条款和自愿加班,何者可行?何者不可行?差别在哪里?如若诺奇克健在,会如何理会呢?诺奇克也许说:
第一,工作一年,相互考察,我接受你这一名员工,你接受我这一公司的文化,因此缔结一份“奋斗者协议”,可称“自愿”?若是自愿,结果是公平的。
第二,对照前者,在入职之前,即让人缔结放弃加班费条款,虽可曰自愿,但缔结者多有无奈?若有无奈,何称“自愿”?若非自愿,何谈公平?
第三,人心一层皮,相隔几万里?
 
 
附录:
 
A year into their jobs, Chinese staff may sign a “dedicated employee agreement,” voluntarily forgoing paid vacation days and overtime. One Huawei engineer said he signed the agreement four years ago to start receiving shares as part of his compensation. (Juro Osawa, “Huawei’s Hard-Charging Workplace Culture Drives Growth, Demands Sacrific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December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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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86篇文章 1年前更新

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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