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两签操作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沪02民终2295号披露,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某(上海)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劳动终审案”)
2 劳动终审案,确认一审法院的查明,特别是:
3 2021年5月25日,某乙公司向郑某(以下简称“原告”)发送《聘用函》,载明:“以下为您的聘用条款:一、基本情况。您将工作的职位:运营;工作地点上海......四、期权:作为您受聘于公司工作的报酬的一部分,在您正式入职当日,公司的关联方将与您按照本函附件三所示文本格式订立期权协议并授予您能够行权为B类普通股的期权......”(以下简称“两签操作”)
4 2021年6月7日,郑某与某乙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一份。当日,回某公司向郑某发函一份,载明:“...回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我很高兴地通知您,管理人已根据公司2020年《员工股份激励计划》(不时修订)(该‘计划’)授权您购买最多2,823,135股公司B类普通股的期权(‘期权’)。行使价为每股B类普通股0.2美元,仅在行使期权时支付。
5 “此期权属于您个人。期权的授予和行使受该计划的约束,并且授予的基础是参与该计划将构成受该计划约束的协议。本文未另行明确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该计划或股份期权授予协议(‘期权协议’)中规定的各自含义。本函条款与该激励计划有任何冲突的,以该计划为准。
6 “如接受此期权,请在本函件日期后14天内按照本信函抬头上所列的地址:(1)授予期权的应付对价为1.00美元,以及(2)向我们发送由您正式签署的《期权授予通知》副本(‘授予通知’)。
7 “根据您在公司(或适用的子公司)的受雇情况,以及该计划、期权协议、授予通知和行权通知(以本协议所附的形式)中规定的其他限制,您的期权将根据以下归属时间表授予,直到期权归属并变为可行使,该期权不得行使。(l)您期权的20%将在您的期权授予日期的第一(1)周年归属;(2)您期权的25%将在授予日期的第二(2)周年归属;(3)您期权的25%将在授予日期的第三(3)周年归属;(4)您期权的剩余30%将在授予日期的第四(4)周年日归属......”
8 在前述查明的基础上,可以理出问题:其一,从两签操作,2021年6月7日,期权已然授予;其二,14日内,如若接受,期权已然存在;其三,2022年6月7日,20%归属原告;其四,如若2021年12月7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前述期权毁损,即,人为阻碍致使不能归属。
9 现假设,2021年12月7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期权毁损事宜,原告可以告谁呢?下面属于纯粹的逻辑推理,和现实中原被告无关。
10 可以依据期权协议,告期权协议当事人回某公司,通常这公司在开曼群岛,非中国人原告可选之选。
11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告劳动合同当事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可能抗辩,期权协议和谁签的?你告它去!这一抗辩成立,此为合同相对性。既然期权合同是和回某公司缔结,以本协议为据,只能告回某公司。
12 不过,原告可以做出的反击是《聘用函》。《聘用函》载明:“以下为您的聘用条款:一、基本情况。您将工作的职位:运营;工作地点上海......四、期权:作为您受聘于公司工作的报酬的一部分,在您正式入职当日,公司的关联方将与您按照本函附件三所示文本格式订立期权协议并授予您能够行权为B类普通股的期权......”
13 其一,从字面上看,《聘用函》这几行约定的,双方都已经做到了。问题是,所有做到的包括期权,都是“报酬”。报酬,不是某乙公司应给的吗?
14 其二,脱离字面来谈,只要在婚约上说定给戒指,是儿子给也好,是父母给也好,反正都得给?既然《聘用函》提到期权,是回某公司给也好,某乙公司给也好,反正都得给?此为劳动合同的上位合同委托合同上的担保。若无这样的担保,律师设计这样的负担第三人的合同做啥?写武侠小说吗?
15 总之,不告某乙公司,告谁呀?从此来看,市面上的穿透之说,那是离谱得不能再离谱了!
16 如若上述说法成立,那本案的被告,为何不直接满足原告的需求,避免走进公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如何?大概是,人人知道,法院给的赔偿金,保守得不能再保守;若面临赔偿之求,直接告知:“你到法院告我!”
17 可是,有那么晨会例会,CEO不知道?如若知道了,他或者她,不插手?用40年前我们农村的说法,他或者她,有文化?如若她或者他不知道,这样的公司,内控刚强?在这样刚强的内控之下,其财务报表可信?
18 信息在谁手里,责任就是谁的。HR不上报,责任就是HR的。CEO不保证信息上报通道通畅,当然责任就是CEO的。
19 至于CEO知道了,却不予理会,大概CEO就是现金的特朗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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