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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日,陕西省西安市专门调查组,通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从央视新闻,可以获知,内容包括:

 

1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3016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陈姓]乘客……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以下简称“肢体冲突事件”)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以下简称“拖拽事件”)

2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陈姓]乘客……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3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姓乘客]……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扰乱言行”)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姓乘客]……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宁信其妥帖,而不怀疑其有疏漏。如此,能推导出啥?

 

第一,在地铁运行期间,或可存在肢体冲突事件,且够得上扰乱言行?对扰乱言行,可以报警,也可以扭送?且把问题简单化,是否可以扭送是个问题,不妨预设可以扭送。陈保安员,或许就是将郭女士拖拽出车厢,并无其他想法,有或没有,不必去深究,就算是扭送,如何?

第二,且不谈法律,谈谈治理,该如何扭送呢?合适的举措是,同性扭送?现在郭女士系女,陈保安员是男,合适与否,人可皆知?但这不是本案的要害。

第三,地铁也好,保安公司也好,如若设置治理规则若彼,出了这样的拖拽事件,合理的推断是,或者员工未尽得到适当的培训?特别是,熟练其执行的治理规则?或者陈保安员故意忘却?若属前者,怪不得陈保安员,特别是,在西安,而不是上海,恕人有地域之见。若属后者,才可以责怪陈保安员。问题是,哪一种可能性大呢?

第四,不妨检验一下,西安市公安局就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保安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好了,它意识到了?若是它在事后如许多日之后都意识不到,还需要谈,地铁公司,保安公司,陈保安员?这是不是太苛刻了?

第五,若是将郭女士不待处理自行离开,理解为心死,她不想再次受辱,说得清楚一点,受辱于这样的治理方式,说得过去?从前述推理来看,说得过去?

 

如此看来,陈保安员,最多只是没有经过培训的个人,他身处拖拽事件,恐怕不是不冷静而是冷静,是不是耐心等到下一站了?恐怕不是简单粗暴,而是克尽职责。反倒,像保安公司或者地铁公司这样的机构,有砥砺有磨合,甚至应对管制和施行管制心机和历练,它没有设置相应的治理规则,才是简单粗暴到了,让人不能容忍的地步。不要忘记,郭女士容忍了!咽下了!

如若没有猜错,网络汹汹所指,应该指向这里!撕掉的岂是裙子这一片薄布,是文明?文明,是在心智不失的前提下的。若是心智不失,定会有同性扭送的治理规则的吧?现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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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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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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