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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活熊取胆》教师手册

 

 

    在一般情景下,伦理仅仅牵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这一点,在此前安排的案例里面,定有体会。在本案例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外,加进去一个新的因素,就是动物,比如黑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归真堂)的商业模式是,活熊取胆;也就是,人工繁殖熊,从此等熊获取胆汁,用此等胆汁制作中国名贵中药。(案例(二)和Exhibit 1

    在这样例外情势下,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尚得考虑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经理人的商业决策中,究竟该如何对待动物?这个议题,或者叫做动物权利,或者叫做动物伦理,或者叫做动物福利。本案例教学主题,就是它。可以区别为层次依次递进深入的三个回合:第一,动物权利所据基础为何?第二,有无动物权利之说?第三,不论有无,如何践行?

有关动物权利的文献,可以例见:

1、邱仁宗:动物权利何以可能?http://shc2000.sjtu.edu.cn/article5/dongwu.htm

2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年修订版上册,第435页以下和第153页以下;

3Barbara MacKinnon, Ethics: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202-12(2011)

 

一、第一回合:动物权利所据基础为何?15-30分钟

 

归真堂采纳的商业模式是,活熊取胆;也就是,人工繁殖熊,从此等熊获取胆汁,用此等胆汁制作熊胆粉等中国名贵中药。这种商业模式,以黑熊疼痛为代价,获取人类需要的中药。这是否足有基础招致商业伦理问题?可以从背景事实、伦理问题和人类中心主义这几个方面,依次讨论。

 

1)背景事实

 

可以围绕动物,教师或者依序或者打乱,问下列问题:

 

1、本案例涉及的动物是什么?黑熊?还是月熊?(案例(三))

2、中国法律对它有无特别的保护,如果有,是什么?区别人工繁殖和野生的吗?(案例(三))

3、活熊取胆,是针对何者进行的?所用技术历经几代了?归真堂的属哪一?(案例(三)和Exhibit 1

4、新一代技术,即,造瘘手术,具体是怎么回事?中国现行法律政容许吗?(案例(三)、(四)和Exhibit 1

5、使用造瘘手术取胆,黑熊疼痛程度若何?是否属于野蛮?抑或可能另行伴生其他疾病?(案例(三)、(四)和Exhibit 1)如若条件允许,教师不妨直接问,学员中有没有具备医学背景的,如果有,让其解释。这是借助于专家知识。

 

上述问题,均围绕这一个回合需要讨论的问题而展开,目的在于梳理背景事实,最后归结到人和黑熊关系上,疼痛若何?是否属于野蛮?

 

2)伦理问题

 

    上节中,讨论疼痛也好,讨论野蛮也好,自然而然会引向趋利避害,这是动物或者人的选择。在这个时节,可以适时讨论价值事宜。

 

        1、为何要活熊取胆?熊胆乃制作名贵重要的原材料。Exhibit 1笼统言之,熊胆具备药用价值。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物的价值。

        2、人,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其活熊取胆行为,是否足以增进人类的福利?如若是,人可以也应该施行活熊取胆行为。这是人的行为对人的价值,且也可归为伦理价值。简单言之,这是人的价值。

        3、针对本课程而言,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有区别吗?特别是,两者是否皆涉及伦理?实际上,前者无关伦理;后者,涉及伦理。

4、活熊取胆牵涉的疼痛或者野蛮等,这是否足以涉及伦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人为活熊取胆之行,涉及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并不牵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事关人的价值?牵涉伦理?难言此乃伦理事宜。(案例(三))

第二,人为活熊取胆之行,涉及的的确是人与物的关系;不过,会不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你当着我的面进行,我感到血腥野蛮!我心生难以控制的愤怒!(案例(一):余继春先生微博;案例(四):动物组织抗议)这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若是,也许会牵涉伦理价值。

第三,人为活熊取胆之行,涉及的的确是人与物的关系;不过,会不会影响到他人对行为者的评价?行为人品行若何?这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若是,也许会牵涉伦理价值。

总之,活熊取胆,势必产生疼痛等;从趋利避害的本能出发,自然有选择问题。这是谈动物权利的基础。这也是讨论是否牵涉伦理问题的前提。

不过,如若坚持,在上述基础之下,仅仅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不涉人与人的关系,自然不用讨论伦理问题。如若再往下追问,则会导向人类中心主义。

 

3)人类中心主义

 

        就动物权利话题所涉,只有人与物的关系,不存人与人的关系,自然不论伦理问题。此属人类中心主义。与此相反,动物尽管没有意识但是有知觉,甚至也有害怕和愤怒,自然也有趋利避害的选择,自然也有权利或者价值或者伦理。此属非人类中心主义。

    如若像非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动物也应有权利或者价值或者伦理,以权利为例,谁是权利主体?如若是黑熊,谁替它行使权利?因为黑熊不具备意识,只能由人替之;换个角度看,这是不是人对人自己的自由的限制?如若可以这么看,仅就此点而言,非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质上,没有多大的差别。

 

二、第二回合:有无动物权利之说?15-30分钟

 

    从上一个回合非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大致可以得出,如若从人类中心主义,活熊取胆,是允许的;如若从非人类中心主义,活熊取胆,并不可取。问题是,动物权利之说成立与否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先厘清,本案例中的黑熊是人工繁殖的。如若是野生的,活熊取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案例(三))

12013年刑法341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7号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3、黑熊,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例(三))

4、野生黑熊取胆,已在禁止之列2004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林护发〔2004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在上述背景之下,归真堂活熊取胆这一商业模式,在伦理上,是容许的?还是不容许的?

 

1)答案之一:容许

 

问题是,理由为何?理由之一,2011风波中,归真堂创办人邱淑花女士曾回应:养熊,有林业厅批文;熊胆粉,有卫生部批文;可以说,如果反对我们,就等于反对国家。(案例(一))这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或者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的。

理由之一,充用于活熊取胆的黑熊,是人工繁殖的。(案例(三))也就是,黑熊所有人,是归真堂。不用说法律,就是从常识出发,所有人,可以对黑熊,生杀予夺,何况取胆?

理由之一,成本收益分析法。比如,在2012326日播出的东方直播室节目中,赵忠祥先生和缓挑战:有人为了利益,欲壑难填,毫无止境的索取,那就是虐待动物了我二十年前就反对这样摧残黑熊。与此同时,赵忠祥先生决然断言:活熊取胆,我赞成。”“活人献血都可以,活熊取胆怎么就不可以了呢?(案例(五))

再比如,早在2006112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王伟先生,曾专门向中外媒体通报,有关养熊取胆之实情:“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象征,中医药治病救人的传统也是人类的一大宝贵遗产。熊胆是传统中药中的重要原料,其综合功效尚无法用其它药物替代,须使用熊胆的中药达123个品种,并且有大量病患者依赖上述中药治病疗伤。因此,我们要综合考虑治病救人和保护熊类野外资源等多方面的因素,做到保护和利用双赢。(案例(三))

中国中药协会房书亭会长,发布媒体沟通会发言稿全文,极力相挺。Exhibit 3

凡此种种。

 

2)答案之一:不容许

 

问题是,理由为何?理由之一,黑熊权利或者福利。亚洲动物基金认为,尽管取胆是中国法律认可的唯一的取胆方式,但仍然会给黑熊带来无尽的苦痛和相应的病变。(案例(四))

理由之一是,继春先生日内转发近8000次的微博:“福建的归真堂上市募资将用于‘年产4000公斤熊胆粉’‘年存栏黑熊1200头’等两项目。已经省厅初查并且通过了!如果真上市,那今年就是月熊[1]的末日。求扩散此微博,希望更多人抵制熊胆制品,希望政府听到我们的声音!!http://t.cn/hq0xFi @亚洲动物基金AAF @OLAY-。”其他人的关注,足资推断其他人的感受。(案例(一))

理由之一是,赵忠祥先生和缓挑战:有人为了利益,欲壑难填,毫无止境的索取,那就是虐待动物了我二十年前就反对这样摧残黑熊。人的贪婪或者野蛮。(案例(五))

凡此种种。

 

3)双方攻击与防御

 

上述容许或者不容许的理由,可以互为攻防:

 

1、不容许的理由之一是痛疼或者病变;容许的理由之一是所有权。就算是痛苦,所有人处置所有物,哪有他人插嘴的空间?

2、容许的理由之一是所有权,不容许的理由之一是他人感受。就算所有权是绝对的,可是行为人也招致他人的不良感受;就算是招致他人的不良感受,可是归真堂主动送上门的?就算是不是主动送上门的,归真堂上市,是否逼迫他人感受血腥野蛮?

3、不容许的理由之一是欲壑难填的责难,容许的理由之一是成本收益分析法,特别是,传统文化的抗辩。且,就算是欲壑难填,黑熊自身没有主张,也不可能主张,你何德何能替黑熊主张?

凡此种种,均为言词辩论或者攻防战略。这在言论自由之列。只不过,一方认为,无涉伦理,一方认为,即涉伦理,或者笼统而言,双方价值陷于冲突。

此类冲突,或可简单消除,只是机会错过了。公益慈善组织“中国SOS求助”创始人白一鹏先生曾筹措人民币1.2亿,打算收购以阻止上市。如若收购成功,则一了百了。(案例(四))

 

三、第三回合:不论有无,如何践行?15-30分钟

 

笼统言之,归真堂和亚洲动物基金等双方的价值,处于冲突之中。既然是价值,不管哪一方的,势必践行。亚洲动物基金等,势必践行其价值或者伦理,特别是,在归真堂上市这一个关键时刻。在讨论这一话题前,先梳理:

 

1、归真堂上市,是否需要获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案例(四))

2、活熊取胆商业模式,是否涉及行政许可?(案例(一)-(二))

3、创业投资或者上市辅导,是否得历尽尽职调查?(案例(二))

4、相应产业政策若何?是否是上市障碍?2007年或者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均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列示,“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2011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于鼓励目录列示,“地道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Exhibit 2

 

在上述背景之下,上市申请资格事宜,是否不成问题?(Exhibit 2

 

1)亚洲动物基金等

 

就活熊取胆,动物保护组织,多有不满,并呼吁抵制归真堂上市。比如,亚洲动物基金,曾于2011年致函福建省证监局,反对归真堂上市;尽管取胆是中国法律认可的唯一的取胆方式,但仍然会给黑熊带来无尽的苦痛和相应的病变。(案例(四))

2012214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致中国证监会的吁请函”,恳请否决归真堂上市申请。出示上述吁请函,在48小时内,即征集到72位各界知名人士支持署名。特别有意思的是,包括多位创业投资人士。(Exhibit 2

公益慈善组织“中国SOS求助”创始人白一鹏先生,筹措人民币1.2亿,打算收购以阻止上市。(案例(四))

此等上市施压行为的实质为何?希望手握IPO行政许可大权的中国证监会,介入价值冲突,做出选择。

 

2)归真堂

 

归真堂如何应对的?2012216日,归真堂创办人邱淑花女士出面辩驳,自1993年开始养殖黑熊的归真堂,是中国黑熊养殖示范基地;生态养殖本身,即为,保护黑熊。(案例(四))

就邱淑花女士的立场,2011217日,中国中药协会房书亭会长,发布媒体沟通会发言稿全文,极力相挺。Exhibit 3

此前,由创业投资出资人委任的归真堂董事张志鋆先生,曾向媒体吐露:“中国的股市好像……有点不一样,……可能像我这样的这种道德水平不那么高的人,可能都会去申购,所以我对前景还比较乐观。”(案例(五))

就亚洲动物基金希望手握IPO行政许可大权的中国证监会介入价值冲突事宜,归真堂是否点明要害?要害为何?该向谁点明要害?要害至少包括:

 

1、宪法序言有云:“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宪法第36条第2款有云:“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宪法第4条第4款有云:“各民族都有……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3中国证监会

 

就亚洲动物基金希望中国证监会介入价值冲突事宜,如若归真堂向其点明价值冲突要害,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如何处理的?

在两会期间的34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接受记者专访,中国证监会,已关注活熊取胆风波;正从程序,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事宜,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目前,归真堂,正处落实反馈意见中,尚未进入将会做出IPO行政许可的初审阶段。(案例(五))

中国证监会会如何处理?归真堂可以做何等预期?

中国证监会,可以从动物权利之说,否决上市申请?行政权力,可以介入价值冲突?抑或保持中立?中国证监会,可以从动物权利之说,批准上市申请?行政权力,可以介入价值冲突?抑或保持中立?中国证监会,究竟该如何审批?如何作出决定?

 

总之,在活熊取胆之类商业模式下,双方或者多方陷于价值冲突,这是难免的;双方或者多方,可以合理争战或者攻防,这也在合理的言论自由之列。不过,若有一方要求行政权力介入,另一方的抗辩之一是,行政权力中立;就价值冲突,行政权力应保持不折不扣的中立。



[1]即,黑熊。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参见1989114日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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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98篇文章 22分钟前更新

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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