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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生:点着炮眼

 

一、香港廉政公署“虎山行”

 

20041130日,香港廉政公署,出动近百名调查人员,突击搜查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Skyworth Digital Holdings Limited)(0751,创维数码)香港总部若干处所。[1]搜查之余,香港廉政公署当场拘捕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和执行董事黄培生两兄弟等10人;扣押会计记录若干和法律文件若干。当时黄宏生先生正好亲临香港,准备公布创维数码中期业绩报告。[3]

因上述案件尚在调查之中,香港廉政公署可能追加其他罪名,[5]

 

二、黄宏生先生生平

 

1956年,黄宏生先生,生于广东海南临高。[7]

1973年,黄宏生先生高中毕业。当年唯一的选择是,响应毛主席号召,“上山下乡”。因此,黄宏生先生成为五指山黎母山农场一名知识青年。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日子,相当困苦艰难,但黄宏生先生顶了下来,并成为农场团委书记。有一次,农场意欲开通一条5公里长的高山公路。黄宏生先生带青年突击队开山筑路。当时经历的最危险的一件事情是点炮眼。一块巨石上开凿出100多个炮眼,同伴们把腰系粗绳的黄宏生先生放到半山腰,一个炮眼一个炮眼点下去。后面的还没有点燃,前面的已经爆炸。事后黄宏生先生回忆,在碎石纷飞的环境下作业,心中并没有产生任何恐惧。“我不上,谁上?既然上去了,还考虑什么退路?”由于此等卓越表现,黄宏生先生擢升为分场场长。[9]

1977年,华南理工大学无线电工程系一共招生80名。包括日后均在彩电行业的李东生先生、陈伟荣先生和胡秋声先生。这一年级的学生,年龄参差不齐,最小的16岁,最大的30多岁。黄宏生先生担任班长。也就在黄宏生先生的领导下,全班居然每天坚持于6点半做早操,四年如一日。[11]

有感于国营外贸企业运营体制的不便,也看到广东深圳附近制造业的萌芽发展,再加上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打破外贸专营,32岁的黄宏生先生,从副厅级干部的位置上,毅然辞职下海。[13]

1991年,香港两大彩电集团之一香港迅科集团收购案败落,黄宏生先生抢得时机,如数吸纳迅科集团出走的彩电开发部技术员工30多名。上述技术人员及时开发出领先国际的第三代彩电。因为第三代彩电海外销售以及替德国公司进行的OEM生产,黄宏生先生的事业始见顺风顺水。[18]

 

四、黄宏生先生的恩怨

 

1993年,对中国家电行业来说,是个阴阳轮换的年度。原本占绝对优势的进口家电,日趋萎缩;原本处于劣势的国产家电,日益抢回失地。比如,在冰箱业,分别是青岛海尔、新飞和荣声等国产品牌;在空调业,分别是格力和华菱等国产品牌。在此前后,各家家电公司各自养育出一大批销售人才,冲锋陷阵,开疆拓土。在创维数码,自1993年到如今,次第出现,所谓黄学政时代、褚秀菊时代、陆强华时代、杨东文时代和张学斌时代。[19]

1995年前主事的黄学政先生,系黄宏生先生老乡,在海南开店卖彩电;受黄宏生先生邀请,加盟当时的创维集团,创立国内营销网络并组建销售团队,开创黄学政时代。2000年,黄学政先生离开创维数码,另行创业。黄学政先生的继任者,是黄学政先生主事时属下销售大将褚秀菊小姐。褚秀菊小姐仅凭20多岁女性的韧劲,南征北伐,启动褚秀菊时代。1997年,褚秀菊小姐含恨离开。[20]褚秀菊小姐出走,陆强华先生接任;受黄宏生先生三顾之恩,财务出身的陆强华先生从上海某国营企业跳槽到创维数码。在三年之内,陆强华先生将创维数码的营业额,从原来的8亿左右提升到43亿,在业界名闻为“创维模式”。[21]2000年陆强华先生“兵变”,继任者为财务出身的杨东文先生。2003年杨东文先生辞职创业,继任者为同样是财务出身的张学斌先生。

前四名主事者,先后离开创维数码。特别是陆强华“兵变”,对创维数码来说,几乎是一场灭顶之灾。这位和黄宏生先生亲如兄弟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同带走创维数码内部150多位员工,包括创维数码24位大片区总经理中的11位和40多位中层管理人员。[22]

200082日,创维数码董事会明升暗降,免除陆强华先生销售方面的职务。陆强华先生,恪守香港职场规矩,三个月内不谋他职。2000112日,当初抱着30万言市场方案进创维数码的陆强华先生,跳槽到创维数码竞争对手东菱电器集团,并发誓三年内打败创维数码。[23]

陆强华先生跳槽之时,愤而发表“致创维销售系统全体员工公开信”,彻底公开陆强华先生创维数码4年来的恩恩怨怨。陆强华先生特别提到,陆强华先生持有的股票已割肉般亏损了相当于一年收入的份额;黄宏生先生押着应当但仍然没有给付的巨额薪酬;黄宏生先生收回几百万期权又不愿支付补偿;黄宏生先生甚至还想收回约定给付的住房购房款。陆强华先生最不能忍受的是,黄宏生先生头一天做出决定,第二天就通知办理,容不得半点商量。黄宏生先生甚至说:“我定下来的事,不用跟他讲了。”[24]

2001年,在一个私下场合,黄宏生先生说,陆强华先生高度集权的营销模式,差不多控制了企业所有重要资源,却也有意在渠道中流失不少利益。在效益好的时候,流失一点,可以睁一眼闭一眼;在彩电行业利润微薄的时候,该类流失就得管一管了。这是一种默契,大家心知肚明。如果不愿意做出相应的调整,创维数码只好决定主事者的去留了。[25]Exhibit 2

2004年黄宏生先生拘捕之后,陆强华先生曾说:“有人说他重钱重权,我认为这都不算什么,但他有人格缺陷:他应给别人的钱不给,而宁愿花更多的钱去摆平事情,这从我与他的纠纷就可以看出来。”“有报纸说他爱卸磨杀驴,那是他的一贯手法。否则,为什么为他打江山的人最后都离他而去呢?小事上不讲诚信的人,他在大事上也不会讲诚信。”[26]

 

五、香港区域法院裁判

 

香港廉政公署四指控之一为,(Exhibit 3)作为创维数码代理人,黄宏生先生与王鹏先生签订服务合同,聘王鹏先生为创维数码顾问,向其支付彩色显像管采购额1%的佣金(顾问合同);以每股0.336港元价格,黄宏生先生授予王鹏先生创维数码股票期权2500万,约定分4年行使,每次可行使625万股。实际情况是,从2000年年底开始,罗玉英女士操纵王鹏先生证券交易账户,先后三次行使1875万股,并将相应所得据为己有。[28]

另一位特赦证人是陈钜添先生。创维数码上市时,时任时装公司佐丹奴执行董事的陈钜添先生,出任创维数码行政总裁。陈钜添先生出庭作证,加盟创维数码不久,黄宏生指示聘用王鹏先生为采购部顾问;陈钜添先生不认识王鹏先生,也从未见王鹏先生做顾问工作,但黄宏生表示王鹏先生“内地人脉很广”。事后,王鹏先生不仅得到大量期权,而且得到数笔大额“顾问费”和“佣金”,引起陈钜添先生怀疑;调查之后,陈钜添先生发现,并没有王鹏先生的工作记录,怀疑创维数码错误支付上述款项。陈钜添先生将有关创维数码财务制度的种种考虑告知黄宏生先生。黄宏生先生忽略陈钜添先生的质询,反而改变公司内部管理结构,限制陈钜添先生接触公司财务档案。[30]

黄宏生先生说明,早在1987年,黄宏生先生就与陈祥兴先生相识。19993月,陈祥兴先生从熊猫电子退休。20004月,创维数码在香港上市。出于创维数码发展考虑,黄宏生先生力邀陈祥兴先生出任创维数码顾问。陈祥兴先生退休前担任熊猫电子董事长,并获“全国首届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其档案挂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陈祥兴先生另任顾问虽不违法,但与中共组织生活原则不符。在罗玉英女士的帮助下,陈祥兴先生找到王鹏先生。王鹏先生于200011月代理陈祥兴先生签署顾问合同。[32]

作为证据,黄宏生先生提交黄宏生先生与陈祥兴先生的来往信件。上述信件,连同相应信封一起保存;信件内容显示,写于2000年至2001年间;印在信封上的信封生产日期,却是2002年。[34]

香港廉政公署因收到贪污举报而启动的黄宏生兄弟案,暂时画上了句号。(Exhibit 4

 

 

Exhibit 1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结构图

 


 

资料来源:2005 Annual Report


 

Exhibit 2

 

恩怨回放

 

 

199611月,上海人陆强华应邀加盟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创维数码)。他按照自己的营销理念,在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了创维数码3个季度销售总和即7.8亿元。至2000年离任时,创维数码销售额已是43.4亿元;提前2年进入行业5强;坏账总额奇迹般控制在销售总额1‰的范围内。

陆强华的营销模式是集中受控式,其核心是财务和物流必须由总部进行集权管理。而创维数码董事长黄宏生认为该营销模式稳重有余而灵动不足,因此决定:不换思路就换人。从而导致二人发生龃龉。

200081日,黄宏生通知陆强华,要对他的工作进行调整,次日,陆强华被免职。其实在此前两天,创维数码已委任杨文东接替陆强华职务。此后,陆强华曾与黄宏生有过两次沟通,黄宏生给他一新位置:中国区总经理。但由于对职务权限理解有分歧,双方谈蹦。陆强华没有接受这一新安排。

2000114日,陆强华及原创维数码150多名销售精英加盟高路华,陆强华出任新组建的东菱电器集团总裁兼中国销售总部总经理。

2001116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陆强华诉创维数码拖欠工资、私自解除聘用合同一案进行首次仲裁。

2001521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陆强华1000万元赔偿要求被驳回。随后,陆强华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创维数码违约并索要巨额赔偿。

200112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陆强华因擅自离开创维数码,在其他企业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由陆强华承担违约责任。败诉的陆强华并未如期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归还创维数码1997年为其购置房屋支付的房款,该房产是陆强华承诺在创维数码服务十年的保证。

2002129日,创维数码向法院申请对陆强华进行强制执行。

 

    资料来源:http://www.cnexp.net/hangye_xinxi/jiadian/137303.html2006715日访问)。

 

 

Exhibit 3

 

其他三项指控和香港区域法院一审裁判

 

第一项,香港廉政公署指控,在20011月至6月间,以“咨询费”名义,从现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创维集团有限公司(Skyworth (Group) Company Limited)账户,签发50万港元支票并交给王鹏先生。这一笔款项,最后分别分散转入罗玉英女士名下、黄宏生先生和罗玉英女士兼任董事的万海发展有限公司(Main Sea Development Limited)名下以及由万海发展有限公司绝对控股的中耀发展有限公司(Sino Flame Development Limited)名下。香港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一审裁判,指控成立。

第二项,香港廉政公署指控,在200011月至200410月间,黄宏生先生伙同黄培生先生,以“佣金”名义,从现为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创维电脑网络公司(Skyworth Computer & Network Company Limited)账户,签发221万港元支票并交给王鹏先生。上述款项,最终分别转至黄宏生先生和黄培生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银行账户。香港区域法院一审裁判,指控成立。

第三项,香港廉政公署指控,在200011月至200410月间,黄宏生先生伙同黄培生先生,利用类似手法,先后签发九张支票,向王鹏先生支付“佣金”。总计从现为创维数码集团有限公司(Skyworth Digital Group Limited)的Skyworth Digital Technology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账户,支付4837.8万港元。香港区域法院一审裁判,指控成立。

 

    资料来源: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卢彦铮:黄宏生案香港开庭,载《财经》200626日版;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Exhibit 4

 

 

香港公司条例第168E   裁定犯了可公诉罪行时取消资格

 

 

(1) 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项与下述事宜有关的可公诉罪行(不论是循公诉程序定罪或是循简易程序定罪),或被裁定犯了任何其他可公诉罪行而该项定罪判决必然涉及裁断该人曾欺诈地或不诚实地行事,则法院可针对该人作出一项取消资格令─ (a) 公司的发起、组成、管理或清盘;或(b) 公司财产的接管或管理。

(2) 在第(1)款中,法院”(the court) 指原讼法庭或裁定该人犯了上述罪行的法院,或该人在其席前被裁定犯了该项罪行的法院。

(3) 本条所订的取消资格令如由─ (a) 原讼法庭大法官作出,则最长取消资格期限为15年;(b) 区域法院法官作出,则最长取消资格期限为10年;(c) 裁判官作出,则最长取消资格期限为5年。

(4) 如取消资格令由裁判官作出,而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影响公司的─ (a) 清盘人;(b) 任何过去或现在的成员;或(c) 任何债权人,相信有关事实会证明一项较长期限的取消资格令是正当的,则该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作出一项上述的取消资格令,而原讼法庭如认为在当时情况是适当的话,可作出由其决定的较长期限的取消资格令。

 

 

Hong Kong Ordinance Cap 32 s 168E Disqualification on conviction of indictable offence   

 

 

(1) The court may make a disqualification order against a person where he is convicted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whether on indictment or summarily)- (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motion, formation, management or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or (b) in connection with the receivership or management of a company's property, or any other indictable offence his conviction for which necessarily involves a finding that he acted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2) In subsection (1) "the court" (法院) means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r the court by or before which the person is convicted of the offence.

(3) The maximum period of disqualific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is, where the disqualification order is made-  (a) by a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15 years; (b) by a judge of the District Court, 10 years; (c) by a magistrate, 5 years.

(4) Where a disqualification order is made by a magistrate and the Official Receiver or-  (a) the liquidator; (b) a past or present member; or (c) a creditor, of the company affected believes that the facts would justify a disqualification order for a longer period, he may apply to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for such a disqualification order and it may, if it considers it appropriate in the circumstances, make an order for such longer period as it determines.



a本案例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勇军负责撰写。所使用的资料均为公开的资料。案例仅供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课堂教学之用。作者无意评判,实际上也不说明,所涉决策是好是坏,交易合法与否。金勇军的邮件为:jinyj@sem.tsinghua.edu.cn

[1]具体包括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创维数码)香港总办事处、主要营业地点和其他若干办事处。上述机构位于香港鰂鱼涌华兰路20号华兰中心1601-04室。创维数码20041223日公告。

[2]黄晓阳:《廉政公署全传》,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

[3]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

[4]200532日,香港廉政公署追加三项罪名:黄宏生先生伙同黄培生先生,与他人共同盗窃现为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创维电脑网络公司(Skyworth Computer & Network Company Limited)财产一笔过221万元港币;黄宏生先生与他人共同盗窃现为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创维集团有限公司(Skyworth (Group) Company Limited)财产一笔过50万元港币;就期权批准事宜,黄宏生先生伙同黄培生先生,与他人共同欺骗创维数码。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页。

[5]黄晓阳:《廉政公署全传》,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

[6]当年的海南尚属广东省。

[7]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2页;黄晓阳:《廉政公署全传》,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8]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9]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5页。

[10]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11]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8页。

[12]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13]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9页。

[14]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1页。

[15]http://www.skyworth.com/about/2006715日访问)。

[16]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7]2005 Annual Report.

[18]2005 Annual Report.

[19]黄晓阳:《廉政公署全传》,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20]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21]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22]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23]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4章。

[24]黄晓阳:《廉政公署全传》,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25]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26]徐明天:《博弈危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27]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28]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29]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卢彦铮:黄宏生案香港开庭,载《财经》200626日版。

[30]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31]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32]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33]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陈慧颖:黄宏生被判罪名成立,《财经》2006710日版。

[34]HKSAR v Wong Wang Sang Stephen [2008] HKCU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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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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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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