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盟
郭京毅先生,1965年生人。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即入职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条约法律司(条法司)。长期浸淫条法司,历任副处长、处长乃至副司长。2003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后续机构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并入今日的商务部(经贸部[3]),郭京毅先生留任条法司副司长。2007年,升至正司级巡视员。[4]
邓湛先生,生于1947年。1982 年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后,分配进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外资司)。1991年起,历任副处长、处长和副司长。曾受训于,意大利罗马经济管理学院和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因2007年退休年龄届至,增补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非属中共党员,妻女早已定居海外。[5]
许满刚先生,1966年生。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进入外汇管理局从事政策法规之类业务。历任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科员、主任科员和副处长。1998年,出任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法规处处长。2001年,年仅35岁的他升任经常项目管理司副司长,掌管出口退税大权。2003年,出任管理检查司司长。[6]
刘伟先生,生于1964年。江苏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历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管理处副处长、注册指导处处长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主要承担外资企业或者驻华机构注册事务。[7]
张玉栋先生,1965年出生。张玉栋先生和郭京毅先生,均毕业自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同年一起分配至经贸部。1994年,张玉栋先生因公派至英国学习,回国后在经贸部下属长城律师事务所任职。1998年,张玉栋先生借机构改革之机,自立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后移址东方广场,隔长安街与经贸部相望。[8]
早在1998年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尚未成立之时,年龄数大的邓湛先生,于玩笑之中,巧言成立“村委会”,自任“村长”,刘伟先生当“书记”,郭京毅先生做“副村长”,张玉栋先生充“会计”;上述提议,一拍即合;同年10月,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成立,张玉栋先生任主任,也就是负责筹措钱财的“会计”(思峰村委会)。[9]
思峰村委会,其委员无一属名门世家子弟,但均经法律或者业务历练;除筹措钱财的“会计”外,皆供职互为连理的强权部门,属权倾一方之吏。[10]
二、买卖
(1)新飞电器 1998年,河南新飞电器、新飞家电和新飞制冷器具三公司,力主合并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是时的新飞电器已经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上述合并属1999年经贸部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1](1999年合并规定)之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12]
就上述合并具文报批之时,1999年合并规定并未发布;适用文件,为1998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13]邓湛先生阅文之后,以不符合规定为由,告知不能跟进。是时邓湛先生,为经贸部外资司二处处长。上述合并项目旋即由郭京毅先生,推荐给张玉栋先生代理,此乃服务费20万的代理。是时郭京毅先生,任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处副处长。
因上述合并涉及期限为90天的公司公告,[14]张玉栋先生,向经贸部外资司提议,由银行出具保函,保证债权人利益,借此跨越90天公司公告期;邓湛先生,则称此乃法律问题,需要与条法司会商;此时郭京毅先生,出面接收张玉栋先生的建议。
此事尚无先例可循,郭京毅先生,建议张玉栋先生,就上述建议,向经贸部条法司报文请示;请示入门后,郭京毅先生负责,疏通经贸部条法司和外资司的意见;因郭京毅先生疏通,上述建议获得外资司许可。
上述合并申请案过关之后,郭京毅先生和邓湛先生,并未即刻向张玉栋先生索要分成,后以买房或者买车之名,漂白相应收入。[15]
(2)首创置业 2001年,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注册首创置业事宜,以图境外上市;身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首创置业境外上市,得获经贸部批文。[16]2002年年初,首创置业,通过律师事先与经贸部外资司沟通;事后报文待批,可是苦等无果。首创置业设立环节存在股权出资情节,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股权出资事宜,此为经贸部压下申请案的理由。
首创置业法律顾问张绪生先生,与郭京毅先生,同为北京大学校友。郭京毅先生于初次见面时即告知,首创置业所遇之事乃法律解释事宜,最终需要经贸部条法司会签才能定案,事后尚需工商总局放行;由此,郭京毅先生将首创置业介绍刘伟先生。
上述会见之后,郭京毅先生托张绪生先生带话,对首创置业开发的雪梨澳乡别墅很感兴趣。为获取经贸部批文和营业执照,首创置业只得以每平方米5,600元成本价,卖给刘伟先生和郭京毅先生别墅各一套。郭京毅先生的,即北京西三旗雪梨澳乡B区205号,一栋上下三层大约300平方米的联排别墅。一墙之隔的,则是刘伟先生联排别墅。
别墅得手之后,郭京毅先生即刻主持沟通会,明确吩咐下属,“要答复企业,缺什么材料就让企业补,不要拖”。[17]同时,经贸部,就股权出资事宜,向工商总局征求意见;刘伟先生掌控者,认可股权出资。不日之后,郭京毅先生,在首创置业报送的会签单上签署不宜上报国务院的意见。
2002年9月初,张绪生律师告诉郭京毅先生,首创置业审批一事尚无结果。郭京毅先生又将邓湛先生,介绍给张绪生律师。同年11月,经贸部行文批准;刘伟先生,放行工商注册事宜。[18]
(3)新奥集团 1999年,新奥集团筹划红筹上市。为此,新奥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包括北京新奥BVI和新奥燃气投资在内的20个BVI特殊目的公司,以资收购北京新奥和葫芦岛新奥等18个新奥集团中国子公司。
因中国政府禁止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管网,[19]新奥集团如何获取上市批文竟成问题。[20]1999年年底,新奥集团总裁杨宇先生,借助上述首创置业渠道,结识刘伟先生和郭京毅先生,请求协调中国证监会和经贸部上市审批事宜,同时愿意听从有关工商登记的指导。
受杨宇先生请托,郭京毅先生,约见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长谢世坤;杨宇先生,将事先准备好的纸袋交给郭京毅先生和谢世坤先生,分别为一幅字和一幅画。不过,谢世坤先生,于次日将字画退回。此后,郭京毅先生和邓湛先生商量认为,新奥集团为城市远郊区县供应燃气,系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非属城市燃气管网;以此结论,函复中国证监会。
因香港联交所特设法律适用障碍,[21]新奥集团,复又于2000年7月2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豁免责任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新奥燃气);以新奥燃气,包装原本已装进BVI特殊目的公司的借以上市的资产。2001年,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22]放行。同年5月9日,新奥燃气,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23]
三、领刑
因上述买卖[24]之类的种种交易,[25]2010年5到6月间,思峰村委会委员先后领刑。郭京毅先生,因受贿约845万,获死刑但缓期执行;[26]刘伟先生,因受贿134.6万余,获有期徒刑11年;[27]许满刚先生,因受贿约300万,获有期徒刑12年;[28]邓湛先生,因受贿约220万,获有期徒刑12年;[29]张玉栋先生,因行贿一节,获有期徒刑6年。[30]
思峰村委会委员,或为同学、或为同僚、或为下属,或为合作者。与此等同道情谊不符的是,2008年8月郭京毅先生首受双规之时,郭京毅先生即先后检举,与他一同参观雪梨澳乡别墅的刘伟先生,经贸部同僚邓湛先生;稍后,又揭发思峰村委会委员许满刚先生;受郭京毅先生揭发的许满刚先生,则检举非属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外汇管理局同事邹林先生。邹林先生,无奈选择自首。[31]
四、反省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你或者我,需要反省的是:
(1)股权出资一节 经贸部压下首创置业申请案,所据理由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股权出资事宜。[32]上述法律,应该是1993年公司法。1993年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此款规定,至少有两种极端的解释:一种为严格的字面解释,非1993年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者,均不可充用于出资;一种为宽松的例示解释,出资,非以1993年公司法第80条第1款例举者,为限。在首创置业申请案中,刘伟先生最终采用的是后者。[33]
如果刘伟先生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人大为何要设置1993年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如果简单替换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则首创置业股权出资一节,不会涉及上述法律解释,亦不必面对上述方式的经贸部会签定案。[34]就是因为1993年公司法第80条第1款,思峰村委会委员,才有上下其手的空间;[35]对法律职业人士来说,此类上下其手,也不过是蜀中三尺小童[36]的简单狡计;因玩弄者属权倾一方之吏,[37]方得尽兴操弄。[38]
(2)城市燃气管网 当年适用1995年6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含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仅仅简单列示: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上述内容之外,不存任何片言只语的说明。既然限定词为“城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者为,城市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其他范围之内的燃气管网,不在禁止之列。不用说郭京毅先生,[39]差不多的律师都可以也能够得出上述结论。只不过,在郭京毅先生手里,就成了上下其手的空间。[40]一样的问题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经贸部,需要也可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没有经过法律职业人员之手,无从知道,应该历经法律职业人员之手;若此,为何以此方式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控成本?自留权力?抑或自肥其田?
(3)利益冲突 就新飞电器申请案,上报合并,邓湛退回;郭京毅转手推荐,张玉栋获得代理;张玉栋建议外资司,邓湛要求与条法司会商;郭京毅出面,接收张玉栋建议;张玉栋请示条法司,郭京毅先生疏通条法司和外资司;合并获批,郭京毅和邓湛漂白分成。[41]有利益充作润滑剂,始得运转如常。受人之命忠人之事之职业保证,[42]荡然无存。
既然提到利益,不妨从利益开始。此处牵涉的利益,有客户的利益,有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有公众的利益,也有国家的利益。如果上述四种利益相互不冲突,自然无碍;如果冲突呢?如果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国家利益冲突,何去何从?上述三笔买卖[43]中并不存在直接冲突,无从做出结论;如果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公众利益冲突,何去何从?上述三笔买卖[44]中,皆以公权换取私利,公众利益让位;如果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客户利益冲突,何去何从?上述三笔买卖[45]中,皆以公权而为勒索,客户利益让位。
为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甚至极尽能事,或者以公权而为勒索,[46]或者尽兴操弄蜀中三尺小童之狡计。[47]凡此种种,不尽限量;问题是,此乃我等法律职业人员,出于自己需要出手要的利益?可以要的利益?应当要的利益?
五、反思
作为身涉行政管理也好经济管理也好的你或者我,需要反思的是:
(1)伦理 如果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国家利益冲突,何去何从?国家利益让位,也是一种选择,并且在逻辑上无可厚非。只是在个人决策罗盘上,将方向调整为: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若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公众利益冲突,何去何从?公众利益让位,也是一种选择。若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客户利益冲突,何去何从?客户利益让位,也是一种选择。何况,思峰村委会,不是存在这么长时间了吗?尽管有目的或者手段之类的考量,但最终为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至上。
如果思峰村委会委员利益和委员个人利益冲突,何去何从呢?仅仅从上述逻辑惯性[48]来看,结论应该是,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至上。张玉栋先生曾说:“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声誉比什么都重要……”[49]如果可以合理理解的话,张玉栋先生决然接受上述主张。或许出于此等伦理考量,张玉栋先生并未检举他人。实际上,他要检举他人,实在太容易了。[50]
与张玉栋先生截然相反的是郭京毅先生。2008年8月郭京毅先生首受双规之时,即先后检举,与他一同参观雪梨澳乡别墅的刘伟先生,经贸部老同事邓湛先生;稍后,又揭发思峰村委会委员许满刚先生。[51]郭京毅先生有自己的利益,刘伟先生也有自己的利益;郭京毅先生和刘伟先生同属思峰村委会,自然有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至少有同道之谊。在此情形下,第一种选择,郭京毅先生自负其责,不关心他人之事,此时的动作是不为检举;第二种选择,郭京毅先生的利益,服从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此时的动作也是不为检举;第三种,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服从郭京毅先生的利益;甚至根本不考虑同道之谊,检举刘伟先生,以获取诸如减刑之类的宽大处理;即,从里到外的,做一个自私自利之人。[52]最后,郭京毅先生选择了,哪一种?[53]
退一步,郭京毅先生勇于和政府合作,以利于政府查处案件,以此为由,检举同道;果真如此,当属正当化的合理理由。可是,在思峰村委会的历史上,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利益始终是至上的,甚至不惜以公权换取私利,或者以公权而为勒索;[54]现如今,这样一个急需保护郭京毅先生个人利益的当口,哪怕检举他人出自公众利益,难道你或者我,怀疑,甚至难以100%相信,此亦属以公权换取私利;更准确一点,勉强为公众利益,目的换取一己私利?
更有意思的是,郭京毅先生揭发的在开庭前具文忏悔的许满刚先生,在法庭上一再托言“交友不慎”,却又检举非属思峰村委会委员的外汇管理局同事邹林先生;[55]且不说,犯罪自为,却推托责任,而非面对责任;检举邹林先生,不为减刑之一己私利,却为何来?
(2)能力 郭京毅先生,原毕业自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精通国际商法,也能流利使用外语,并擅长商务谈判。[56]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曾扼腕叹惋:“他的谈判很厉害,跟美国人谈判时人家都很怕他。”[57]陈德铭先生的评估自无是非。
不过,委强权于诸如郭京毅先生之类能人,却不加以定期轮岗之类的管控,则无异于,将原子弹,托付希特勒先生。更何况,造原子弹容易,而撼动人之价值或伦理者难;难尤难在,参透他人刻在心坎上的道德律;[58]心中的道德律,决定一个人的航向,而你或者我又不掌握,透视他人心机之特异能力。
[1]下文一。
[2]郭京毅先生或者刘伟先生的上诉请求,均已驳回;本文没有任何干扰法院裁判的意思,也不可能干扰了。http://policy.caing.com/2010-08-13/100170565.html(2010年9月1日访问)。如果不分类别权以入学先后决定,郭京毅或者张玉栋先生,均属我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师兄;本文纯属法律职业人员你或者我的反省和管理人员你或者我的反思,没有任何违反同门伦理的意图。
[3]为行文方便起见,下文提到任何一家本句行文所涉机构,均称做经贸部。
[4]王和岩:郭京毅和他的“村委会”,载《新世纪》2010年5月31日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二中刑初字第196号。
[5]http://policy.caing.com/2010-05-27/100147664.html(2010年9月1日访问)。
[6]http://www.hudong.com/wiki/许满刚(2010年9月1日访问)。
[7]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8]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王和岩:郭京毅和他的“村委会”,载《新世纪》2010年5月31日版。
[9]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王和岩:郭京毅和他的“村委会”,载《新世纪》2010年5月31日版。
[10]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新贵之盟,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11]1999年9月23日经贸部工商总局〔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经贸法发395号)。
[12]经贸法发395号第2条。
[13]1998年9月1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外经〔1998〕576号。
[14]1993年公司法第184条。
[15]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16]1999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2条;200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17]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18]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王和岩:郭京毅和他的“村委会”,载《新世纪》2010年5月31日版。
[19]1995年6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999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2条;200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21]凡注册于中国、香港、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群岛者,方可上市。张朝元、黄山、于波:《红筹之路》,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413页。
[22]2000年6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3]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24]上文二。
[25]饶智、王延春、康逸梅:“村委会”买卖,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饶智、王延春、康逸梅:“双向收费站”,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饶智、王延春、康逸梅:设租反垄断,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2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二中刑初字第196号。
[27]http://policy.caing.com/2010-06-08/100150818.html(2010年9月1日访问)。
[28]http://policy.caing.com/2010-06-07/100150452.html(2010年9月1日访问)。
[29]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二中刑初字第2710号。
[3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二中刑初字第266号。
[31]王和岩:郭京毅和他的“村委会”,载《新世纪》2010年5月31日版;饶智、王延春、康逸梅:设租反垄断,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32]上文二(2)。
[33]上文二(2)。
[34]上文二(2)。
[35]上文二(2)。
[36]三国演义第64回。
[37]上文一。
[38]上文二(2)。
[39]上文二(3)。
[40]上文二(3)。
[41]上文二(1)。
[42]The Professional Pledge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 Harvard Business Case:9-899-177.
[43]上文二。
[44]上文二。
[45]上文二。
[46]上文四(3)。
[47]上文四(1)。
[48]上文五(1)。
[49]滕晓萌:涉嫌外资并购利益输送?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9月4日版。
[50]笔者无从核实,听起来更为迷人的信息,参见李德林、尹锋:《黄光裕真相》,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章。
[51]上文三。
[52]笔者无从核实,听起来更为迷人的信息,参见李德林、尹锋:《黄光裕真相》,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章。
[53]上文三。
[54]上文四(3)和五(1)。
[55]上文三;裴晓兰:国家外管局官员被郭京毅检举一审获刑12年,载《京华时报》2010年6月7日版。
[56]饶智、王延春、康逸梅:设租反垄断,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57]饶智、王延春、康逸梅:设租反垄断,载《财经》2010年6月7日版。
[58]“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h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oe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ae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S.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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