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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7条该如何理解呢?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逻辑上的文辞推理,前述三款可以写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若略加简化,也可以写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今写成现在这个样子,其中第三款,不存在读得通的文义。

第三款若具有文义,尚可考虑的可能文辞之一是: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即,“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是前两款文义文氏图重合部分。

另一种可能是: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乃,“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笔误。其中的前款就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任何一种可能之下,王某人的刑期,都是5年以上,而不是现在的顶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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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86篇文章 1年前更新

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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