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7条该如何理解呢?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逻辑上的文辞推理,前述三款可以写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若略加简化,也可以写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今写成现在这个样子,其中第三款,不存在读得通的文义。
	
	第三款若具有文义,尚可考虑的可能文辞之一是: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即,“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是前两款文义文氏图重合部分。
	
	另一种可能是: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乃,“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笔误。其中的前款就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任何一种可能之下,王某人的刑期,都是5年以上,而不是现在的顶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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