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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继承母亲遗体的案[1]

 

“第一次结婚生育了子女,丈夫去世后改嫁,同后夫生育了子女,后夫去世后,这位母亲好容易把子女养大成人,后来自己生病死了。这位母亲一死,马上发生了纠纷,与前夫所生子女和与后夫所生的子女双方争抢遗体,目的是要将母亲的遗体与自己的父亲合葬。双方互不相让,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遇到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则……怎样解决这个案件呢,法官当然会考虑到民间习惯,如果当地关于妇女的遗体应该与前夫合葬或者应该与后夫合葬存在习惯规则……就可以按照该习惯规则裁判本案。据受理本案的法官介绍,当地确实存在这样的习惯规则,但问题是:按照前夫所在地的习惯,一个妇女无论改嫁多少次,死后必须与前夫合葬;按照后夫所在地的习惯,一个妇女无论改嫁多少次,其死后的遗体必须与最后一个丈夫合葬。两地的习惯正好相反。

“因此,受理本案的法官遇到了难题:两个地方的习惯正好相反,法官应当采纳哪一个习惯呢?采纳前夫所在地的习惯,或者采纳后夫所在地的习惯,理由是什么?

 

 

“我[2]的意见是,两个地方的习惯都不采,而另外想办法。建议受理本案的法官再次动员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和解,或者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这个难题就解决了。

“万一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法庭不得已要下判决。法官先将可能作出的判决结果告诉当事人双方……如果达不成协议,本庭将依法判决双方各分得遗体的一半。估计当事人一旦了解这一可能的判决结果,往往会达成和解协议。因为谁也不愿自己母亲的遗体被分割。

“方案不过是吓唬边远地区的当事人……不会真的分割遗体……真的裁判分割遗体……构成违法。因为……修改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损害遗体、污辱遗体构成犯罪。因此,当事人如果达不成和解,非要法庭裁判不可……难道真的判决分割不成?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建议判决分割呢……建议判决分割,并未说一定是分割遗体。在民法上,遗体虽然是不可分物,但遗体一旦火化变成骨灰,骨灰在民法上就属于可分物……如果双方子女不能达成协议,法庭派个法警拨个电话,殡仪馆来辆车拉到火葬场火化,将骨灰一分为二,装两个骨灰盒,当庭宣判,双方各领回一个骨灰盒,不就可以了吗?!

 

在这一则案例中,有意思的问题在于,如若分割遗体,子女皆不愿意;个中理由,也许可以用“尊严”两字表达;人皆有尊严,甚至人的这一种尊严还可能光照遗体;分割遗体,有损于现在已经离开遗体的“人”的尊严。

在遗体成为骨灰之后,原有的“人”的尊严好像就消失了;平分一份,列为两派的子女看起来都接受了。不过,这是不是,侥幸算计“边远地区的当事人”呢?只不过算计成功,所幸没有败露?

若说败露,不妨接着往下推理,要说“人”的尊严消失,在成为骨灰前,已然消失;既然已然消失,何必等到成为骨灰之后?灰和尸骨,在唯物主义光照之下,不一样吗?如若一样,骨灰可分,为何尸骨不可分?如若尸骨可分,何必等到成为骨灰之后?

如若子女还没有发现问题,不妨进一步推导,子女要遗体做啥?就是和各自的父亲合葬?如若是,则将半分骨灰和各自的父亲合葬,且不谈别的,这是羞辱乃父呢?还是体面合葬?要说是体面的合葬,应该是全尸合葬。一盒子半份骨灰,那不是在欺骗他老人家?

如此,本案该如何断呢?要断就要从那习惯开始。按照前夫所在地的习惯,一个妇女,无论改嫁多少次,死后必须与前夫合葬。就是从这么开始。可问其子女:“你要的‘凡胎’,还是你往日的‘妈妈’?如若是,你可以到她现在的家行礼问安,但不可有其他的非分想法,更不可语出‘合葬’两字!往日可以?如若不是,乃灵魂出窍的‘尸骨’,此乃‘物’,乃彼家财产,君等来此何干?”

 

 



[1] 引文,均出自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3版(kindle)。

[2] 即,中国会科院法学院梁慧星研究员。笔者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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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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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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