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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阅读2020年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0?
2020年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0: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10.2.3条、第10.2.4条和第10.2.5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为阅读方便起见,可以简化为(以下简称“规则10”):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下简称“情形一”和“情形二”)
前述简化,改变了文字的方向,但无损于本文问题的讨论?如若是,则:
其一,如若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采购,是一交易,则销售也是另一交易?比如,采购配件1,000万和销售成品5,000万!如若是,据情形一,两交易应累积计算?是或者否,且慢下结论。
其二,如若上市公司向5关联供应商,一并采购同一型号规格的配件,各1,000万,为5交易?如若是,据情形二,5交易应累积计算?这还有疑问,白纸黑字,板上钉钉!也在日常语言的容忍度内。
其三,从上述“其二”回看“其一”,两交易应累积计算?如若是,实际上是算,一只羊加一头牛等于二只羊或者两头牛?这没有疑问吧?若非这样,情形一该如何措词呢?如若交易方向相反,算其一,或者高或者低;如若交易方向一致,则应累积计算?
其四,还是说情形一,如若交易之一是采购配件1,000万;交易之二是投资1,000万,钱都是从上市公司往外,两交易也累积计算?这就不是,一只羊加一头牛等于二只羊或者两头牛了?若非如此,情形一该如何进一步措词呢?纵使交易方向一致,若是交易不一,不可累积计算?如若是,则,若属故意规避,可从实质而非形式判断?
如若上述四点成立,交易所收了那么多的监管费用,但是却在故意糊弄投资者?这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徒增上市公司无奈的工作量?这是谁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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