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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孕的道德推理
1 在台湾海峡的对岸,同性婚姻,是法律上的婚姻。台湾海峡此岸的婚姻法独断,异性婚姻,是且仅仅是法律上的婚姻。两岸华人不一致的法律推理,足资推导,一男一女的婚姻,绝非像牛顿力学定律那样人发现的“规律”,也非今人所言的“天经地义”,而是人建构起来的制度。美国人先建构,华人后建构。
2 既然如此,建构得出异性婚姻,也就建构得出同性婚姻。如若建构得出同性婚姻,势不可免的是,继续建构代孕?代孕也罢,同性婚姻也罢,不过是,用来解释如今现实的一种建构。但是,这仍然逃避不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此这般的建构,是合理的?
3 若从自然的角度看,都是生育,没有讲究。回怼的举措是,婚姻是人建构起来的制度,而非出自自然,自然存在只有人才有的讲究之处。
4 纵使代孕多有风险,代孕的风险之说,只不过是算计;就算算计是个原因,彼是有生育能力的成年人,法据何要成彼人乃父?好为人父?这样的父权立法,还是放一边吧。
5 若说身体为她所有,则,就像她在她自家房子里吸毒,若非有搜查证,就算是搜到了,也妨碍不了她一丝一毫,这是她的自由。她行使这样的自由,若不妨碍他人,他人据何介入?说三道四?
6 若非亚里斯多德,没有人帮得了忙。套用钱谷融先生的话,可以表达得很简洁,文学是人学;若文学以其他为目的,岂不是异化了?婚姻原本以生育为目的之一,为自己生产;替他人生产,岂不是也属异化?为人生产,为他人生产,都是生产,有那么多讲究吗?自然有,要不然,当年钱谷融先生为何刻意陈说,文学是人学呢?今人可以忘记,经过那一时段的人,刻骨铭人。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郑某明星代孕一事,可能结论就不那么简单。这绝不是,她贪图方便的道德选择;这,牵涉公民美德培养的社会治理;特别是,在当今的氛围之下。
如若怀孕这样显现公民美德的社会实践,可以用美元或者人民币替换,合理的结论是不是:此社会是人民币主宰一切的社会,绝非亚里斯多德笔下伯里克利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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