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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拒绝弃父:严词
 
 
刚刚看完,微博账户“@膛吉诃德”发布的,有关遗弃的一段视频微博,大致叙事如下:
 
二十年前,其生父,将他的儿子“他”遗弃在垃圾桶边,理由是害怕养不活儿子;居委会的王大妈,发现了,并将其交给现在的养父;如今生父有钱有房有车了,要求重新认儿子“他”,即,跟生父回家;结果儿子“他”拒绝得很干脆:“从你们遗弃那个时候起,我们之间就没有关系了,我的养父就是我的亲生父亲。你的钱,跟我没有关系,我不会要你一分钱。”甚至其生父要见养父,他都一口拒绝了。
 
有几点需要澄清:第一,其生父将其遗弃,事出有因,要不然不会放在垃圾桶边,是希望有养活能力的人养活他;第二,重新认儿子,那明确的意思是,离开养父家,回生父家。
 
在前述基础上,不妨议论如下:
 
第一,父子关系,此乃事实;如若“认”理解为“认识”,那不认也得认,认也得认;不会因为遗弃,就断了父子关系。其生父要认,也不需要儿子“他”的同意。不过,这样的“认”,也就是在庙门前,看看庙里面的弥勒佛啦。
第二,养父母子女关系,纯粹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关系,作用是替换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既然存在,其生父让儿子回家,形同“拐卖儿童的”的“拐卖”。只是,其生父并不“认”即意识到,这一点;就算以金钱补偿,若未得养父同意,也于事无补。
第三,儿子拒绝其生父。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替换了生父母子女关系;既然如此,其生父有何理由让其回家呢?甚至从逻辑上说,当初决定遗弃,如今岂能反悔?且反悔得了吗?因这牵涉儿子“他”和其养父与养母,这三人都是反悔者之外人也。
第四,肤发之亲,此乃事实,实生恩,也发情;养育之恩,才是基于人的选择,依据社会制度,进行的社会实践,这才会生出“恩”,长出“情”。这样的恩情,岂是其生父一个“认”可以泯灭?
第五,最后还是说说“认”字,若是其生父见到其儿子,绝不提“认”字,就是想见其养父,向其感谢。在这样的情形下,也许还有一条生路。在养父不在的时候,就要儿子回家,这是出于父子之情?如若他知道父子之情,他应该知道,这就是“拐卖儿童的”的“拐卖”;越是晓之以情,人性之恶,越是暴露无遗。
要是我没有猜错,这是儿子“他”,对其父最不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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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军

金勇军

96篇文章 6分钟前更新

金华市人。汉族。硕士。民盟盟员。1986年毕业于金华一中。199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商法专业。1996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任教。现任战略系商法副教授。 目前授课: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MBA)、批判性思维和道德推理(CTMR,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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